1、立法相对滞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风险大 从工作规范上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的范畴已经 不能涵盖当前审计实践的要求,审计评价规范准则亟需建 从工作程序上看,存在着组织部门和纪委、人大、政府等 多头委托;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等现象;项目 计划管理水平低,存在着严重的不确定性;有的审计机关搞被 动突击,甚至简化必要的审计工作程序,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从评价标准看,目前的审计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准确,反 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某些重要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 城乡居民收入、农民负担等的真实性,审计部门很难进行核 实;财政、财务收支范围以外的领导干部经济违法犯罪问题难 以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同时,不同地区,不同审计机关对经济 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责任界定的标准各 不相同,宽严尺度也不一致,有的环节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加 大了审计风险。 2、“先离后审”的惯例弊端较大,而“先审后离”落实很难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该坚持“先审后 离”,即在审计完毕确认没有问题后,领导干部才可以离任。当 前普遍采取的“先离后审”的弊端有:第一,严肃性低,社会威 信度不高。“先离后审”容易给人造成“走过场”、“马后炮”的感 觉,影响了工作的严肃性。第二,干部责任心不够,新官不理旧 帐。审计发现问题,前任已经离任,无法执行审计结论;造成新 官不理旧帐,审计部门反而进退两难。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恶 性循环,同一问题会在同一单位屡查屡犯。第三,审计结果难 以充分利用,隐性风险易给组织部门造成被动,影响党的形 象。由于干部调动或者升迁的决定已经下达,审出一般性问题,也不好改动任职决定,只好权当没有问题,而一旦审出了 重大问题,造成干部使用的失误,会使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 门陷入被动,影响组织威信。 3、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和定位存在偏差 有的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存在错误倾向:一 是过于强调审计结果的局限性,对审计内容不做深入细致的 研究,只偏重于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责任,审计 风险很大。二是对审计结果的局限性认识不充分,对领导干部 的经济责任泛泛评价,对一些没有查深、查实的问题盲目定 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简单化、绝对化。 4、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的矛盾十分突出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任务繁重,审计力量不 足。《审计署关于近两年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显示,一些省份每年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只占到总工作 量的一半左右。任务繁重,而专业审计人员又较少,制约了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二是审计质量要求高,审计 实施时间不足。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较广,而审计时间 往往比较紧,如果审计中又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济 问题,那么要彻底澄清干部的责任,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工 作业绩,在有限的时间内就很难达到目的。三是审计人员的素 质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经济责任审计的 政策性和综合性都很强,并且关系到领导干部功过是非的评 价,这就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些审计人员 知识结构老化,全局观念和宏观意识不强,从而影响了经济责 任审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