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检查权和处理权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权力。 国家审计署要求积极推行“审计查处分离”制度,也就是将审 计检查与处理职能分为两大块,分别由不同的审计职能机构 完成。前者由审计组或者检查处室完成,后者由审计执行机构 完成。这样,就会在审计机关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 查处分离机制。查处分离制度,符合现代行政程序的要求和发 展趋势。它的基本内核是加强审计机关内部权力制约,防止审 计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实现现场审计查证权与审计处 理处罚权的分离。其本质是从审计业务管理体制入手,健全审 计机关审计执法权运行机制。 查处分离后,现场检查不用考虑处理处罚及其执行情况, 不必为防止审计决定难以执行而不愿意触及深层次问题。同 时,由于职能机构专业化,定性将更准确更适当。同一性质问 题,处理原则一致,标准口径一致,从而审计执法不偏不倚,执 法尺度统一。现场检查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后,就完成了任务, 下一步工作由专门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机构在执行时间、精 力、法制、技术等方面有优势,履行执行职能责任明确,效能明 显。这样,全局所有人员“专业分工”更明确细致,审计效率将 迅速提高。 当然,实施查处分离制度也应当充分估计一些相关因 素。查处分离制度是审计机关内部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改 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当建立查处分离的组织机构和有关职能制度。由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复增设审计执行督查处科。该处科主要 是草拟审计执行工作方面的文件,负责审计决定的督查与执 行,指导审计督查与执行工作,研究制定诸如审计督查执行工 作办法等相关制度。具体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督查审计决定事 项的执行,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的执行,党委、人大、政府 领导对审计决定、审计报告批示及其落实情况,审计移送事项 的处理,审计建议的采纳,等等。 二、对整改督查执行程序和有关情况的处理也需要作具 体规定。审计整改督查执行机构应当从审计业务会议开始介 入审计项目,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必须跟踪检 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了解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填写审计决定 执行及自行纠正情况检查记录。被审计单位逾期不执行审计 决定,又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限期执行审 计决定通知书,仍不执行的,涉及财政收支事项的,向政府报 告要求其执行;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提请有关部门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在督查执行过程中,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程序、滥用 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应当同时作出明确规定。 四、应当注意查处分离制度与其他制度,如审计机关审计 业务集体审定制度、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审计质量管 理办法等制度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