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 审计人员的职责 国务院2001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从责任、程序、时 限、监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 1.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在审 计实践中对个别问题的处理,因认识上 的误区或执法水平的差异,存在以行政 处罚代替移送处理的情况。严格地讲这 种行为是渎职,甚至可能构成渎职罪。《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 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 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 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上述规定,对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问 题必须明确认识,凡发现涉嫌经济犯罪 的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移送处理,坚决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 移送的情况出现,如出现以行政处罚代 替移送的情况,坚决按照审计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2.依法按程序、时限及时办理移送 处理。及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 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规定》第五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 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 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 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 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 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 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 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 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 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 准的理由记录在案”。与此同时还应根据第六条的规定附送相关移送材料。以保 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客观性和办理移 送处理工作的合法性。 3.建立监督机制,防范审计风险。 及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严肃 认真的工作,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制约制 度。一是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 法责任制、审计复核审理制、审计业务会 议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建立通过审计复核审理、审计业务会议 审议、各级部门领导、机关领导审签等程 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制约。二是提 高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规定》第十 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 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 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 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 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 执法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在加强自身监 督制约的同时,还要接受有关机关和舆 论、社会、公民的监督。 二、应当移交而不移交涉嫌经济犯 罪案件的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执法人员依照审计法的规定依 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发现和查处重大 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是审计执法人员的 基本职责。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 作为而不作为的是渎职行为。在实践中, 特别容易忽视的是渎职罪名下的“徇私 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 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为此必须: 1.提高认识。办理移送涉嫌经济犯 罪案件,必须提高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是 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是审计监督的职 责,应当移送而不予移送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应当清楚一个“罪” 的概念。我国遵循的是罪行法定原则,它 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二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反之触犯 法律有罪规定的就构成犯罪。根据罪行 法定原则和上述《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的不移交”的,就构成“徇私舞弊不 移交刑事案件罪”,当然构成本罪还有需 要分析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需要 进一步清醒认识的是,发现涉嫌经济犯 罪线索是审计监督的职责,审计机关、审 计人员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线索依法应当 移送而不予移送的是渎职犯罪。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2.如何掌握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办 理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全面掌握经 济犯罪立案标准或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