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对社会保险公司的审计监督 是由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 部分构成的,下面分别介绍其审计依据、 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 一、国家审计对社会保险机构的审计 对社会保险的国家审计是指由联邦 审计院、州审计院对联邦和州保险机构 的审计。联邦审计院总部设在法兰克福, 在柏林和科恩设有审计分院,下设10个 局,联邦审计院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 既非议会辅助机构,也非政府辅助机构, 拥有自主确定审计对象、内容和时间的 权利,各州都设有州审计院,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间也各 自独立,无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基本 法》、《审计法》、《联邦审计院法》、《预算 法》和《社会保险法典》等构成国家审计 的依据。按照联邦基本法第144条的规 定,联邦审计院有权对联邦财政预算和 国家财政涉及的范围进行审计,其中预 算支出又是审计的重点。联邦宪法和联 邦审计法规定联邦审计院的审计范围包 括联邦直属的社会保险部门。联邦审计 院和州审计院对公立社会保险机构审计 的主要目标是预算资金编制、使用的合 法性和经济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补助 资金是否符合预算编制规定,预算资金 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济有 效。如1997年联邦财政对联邦职员保险 局预算支出的补贴资金高达700亿马 克,联邦审计院在对带附加补贴的养老 保险金支付审查中发现,一些基本计付 方法的失误,造成联邦保险机构对教师、 技术人员、艺术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支付养老保险金时,多支出2,600万马 克。联邦审计院1992年度审计报告《关 于联邦预算及经济执行情况》的“特别审 计结果”项目有:(1)联邦劳动及社会部: 对遭受战争创伤人员津贴;养老金获得 者忽高忽低的投资;养老金获得者管理 处成员附加收入。(2)公共财政管理:为 医疗保险筹措借款。目前不符合经济效 益性的行为原则上是违法的新观念已在 德国占统治地位,这就为联邦审计院顺 利而有效地推进效益性审计奠定了坚实 的思想和法律基础。 二、民间审计对社会保险机构的审计 对社保机构的民间审计是由注册经济审计师对保险公司进行的。德国民间 审计组织形式包括审计师事务所和经济 审计公司。德国的民间审计一开始就有 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并随经济发 展而不断修订和完善,现包括《商法典》、《公司法》、《私人有限公司法》和《经济审 计师法》等。《商法典》第341条规定,所 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都必须经过民间审 计人员审计签字,并由民间审计组织审 核盖章。《公司法》第162条也有类似规 定:年度财务报告及公司相关账目,必须 委托民间审计组织或人员审计,注册经 济审计师们对保险公司审计的目标是审 查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投 保者的利益及防范经营风险。审计的主 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公允的 会计准则、保险收入和盈亏是否真实、备 付赔偿金的计提是否正确、是否有足够 的支付能力、公司内部各项费用是否经 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良好、对外 投资是否安全效益、保险公司有无违法 经营活动等。 三、内部审计对社会保险机构的审计 内部审计是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 员从企业利益出发,对所属分支机构进 行的审计和监督。其组织形式主要有董 事会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总经理领导 下的内部审计机构等。它们主要依据公 司章程、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 制度开展审计。在德国,许多公司还设有 监察委员会这一常设机构。1976年制定 的《共同决策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之一是通过委托职业人员或亲自 检查公司账簿和卷宗。由于《公司法》规 定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 民间审计组织负责审签查证,因此,内部 审计的重点转向了经营审计,即对保险 公司所有经济活动的审计,内容包括保 险业务往来、赔偿处理、物资采购、地产 管理和投资项目等,涉及资产利用效率、 服务质量和决策等。 四、德国社会保险审计的方法和特点 一是不论国家审计,还是民间审计 或内部审计,均采用制度基础或风险基 础的审计方法。如联邦审计院的制度基 础审计方法。所谓制度基础审计,是以审 核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其 方法特点是: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价,然后根据制度的可依赖程度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 重点和程序。若内控制度健全,选择少量 凭证、账册进行查核,就可总体评价被审 计单位的情况,反之若存在明显的薄弱 环节,则需要扩大抽查范围,增加审计样 本数量。 二是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 统。如毕马威审计公司应用的系统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