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性审计文件在存档时出现的错误。 1、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存档时经常无草拟稿。领导批阅、修改的痕迹无处找到。同样,根据审计署6号令第五章第61条规定: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但在存档时却找不到。 2、根据审计法第19条的规定,审计报告中处罚依据的条文应具体,但有的审计报告中的依据太笼统,不利于日后的处罚。 3、审计报告在内容上还应包括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但不包括审计人员的具体分工情况,很多审计人员总把这两块搞混。 4、存档时发现,有些正式审计报告有修改、勾划现象。让人很难搞清,究竟是正式报告还是草拟稿。 5、根据审计署6号令第五章58条7款之规定:审计报告中应包括加强和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的意见和建议,但有些审计报告中没有审计评价和必要的审计建议。 6、有的审计报告中使用的依据和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中使用的依据不相同,无法存档。 7、被审单位承诺情况未列入审计档案,影响存档资料在内容上的完整。 8、根据审计署6号令的规定,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组对此作出的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一起上报复核,但当存档时,审计组的这张书面说明往往被忽略,只剩 下一张由被审单位填写的征求意见书,造成归档资料不完整。 9、审计决定第一段应为“作出如下审计决定”,而不是“出具以下审计决定”,书写不规范。 10、调账处理的审计事项没有制发到审计决定中,这类事项往往被忽视,有时即使写在决定中也没有引用相关的法规作依据。 11、审计意见书应由部门盖章或部门领导签字而不是主审代签。 12、审计决定书应对违纪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处理处罚决定,而不应只指出违纪问题而无处理决定。 13、审计意见书中应包括审计评价意见,但有些审计意见书中这块内容被忽略。 二、证明类文件在存档时出现的错误 1、审计日记中关于审计过程的记录不够完整,影响了存档文件的质量。 2、审计工作底稿没能全面反映审计方案中确定的审计内容,有丢项问题。 3、根据审计署6号令的精神,对于被审单位的承诺不再做审计底稿,但应在报告中提到,归档时我们发现很多审计报告中没有提到承诺这块内容。 4、审计工作底稿中总结的不完整,未能与审计日记中的有关事宜一一对应,即未能做到一事一稿。 5、审计底稿中“事实审计期间”栏应指所审计的会计资料的期间,不应写审计的期间。 6、审计底稿中“审计事项栏”根据审计署6号令第18条规定,应写具体的审计事项,不应写审计项目的总称;另外,“审计事项栏”不应使用结论性语言,即书写时不使用定性类语言。 7、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未做审计底稿,归档时造成资料不全。 8、审计底稿中审计结论不明确,查出问题摘要不清,内容含糊,如“基本可以”等字样。 9、处室的审计复核意见不具体,常有“同意”等字样。对于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评价、定性时运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无具体说明。 10、在审计底稿中应只写问题和定性依据,不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或处罚金额。 11、审计取证纸上不应列入处罚依据。 三、其他方面 1、关于审计方案,将“审计实施方案”错写成“审计工作方案”,归档时档案员还要根据内容更改。 2、审计组应只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不得随意扩大评价范围。 3、廉政反馈卡两头找不到,监理室没有,档案资料中也没有。 4、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反馈卡中被审单位盖章不规范,没有盖在右下角,审计人员应建议他们规范盖章。审计文件在存档中出现的错误,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提高审计质量的过程。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千万不能忽略审计档案资料的规范归档,避免出现不应有的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