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的宪法责任和职能本质 按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被审 计者属于代理人角色,中国人民的代 表组织是委托人身份,而审计机关则 是以第三方的立场接受人民代表组织 的授权行使监督权。 从审计本位理论出发,审计的本 质是批判性的,它通过特定的技术手 段和工作程序、批判性的职业精神和 职业态度,去检查、监督被审对象,以 分清正确与错误。国家审计工作之所 以能够胜任宪法所赋予的责任,是基 于下列经济假说: (一)代理人经济责任的可认性: 这一假说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代理人 所提供的其履行经济责任的工作报告 未必可信;二是代理人履行责任行为 的真实性是可以被认识的。 (二)代理人经济责任的可验性: 即代理人履行经济责任是可以检验 的,这是因为代理人履行经济责任的 过程和结果有法定的记录文件,而且 审计人员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完成对法 定记录文件的可靠性调查。 (三)审计人履行宪法责任的可行 性:首先是立法支持审计行为;其次, 审计人用于判断正误的审计标准的客 观存在;最后,审计人在长期的工作实 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审计经验并形成了 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行为准则。 任何理论都是建立在特定的制度 环境中同时必须接受社会实践的检 验,而且整个审计理论又是以独立性 作为基石。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审计责 任在目前的体制中,要符合标准的履 行,其宪法责任、实现《审计法》的宗旨 要求只能建立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而 非理论假说的结论。 二、国家审计职能履行的实际状态 国家审计在其履行宪法责任的过程中,暴露了很多体制和制度性的弊端。主要见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面临利益 集团的软性抵触。从这几年国家审计 署公布的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大量存 在的问题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 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这一点。很多政府 部门和垄断企业并不认同审计结果。 国家电力公司是此次被暴露出来问题 最严重的部门,他们的相关负责人在 回应审计署的报告时使用了下列措 词:“在全体员工紧张工作应对电力 短缺的多事之秋,国家审计署披露此 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电公司员工 的士气。”这位负责人甚至含蓄地指 责审计署不该向媒体透露此事。更有 甚者,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重要堤防 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的一位负责人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媒体表 示,披露隐蔽工程质量问题的审计部 门是为了“表功”。此外,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分行等单位也对国家审计署 的审计结果表示“质疑”。为什么国家 审计在法律授权内履行其核查责任 不被审计客体接受还颇有质疑呢?为 什么审计客体面对审计事实敢于避 实就虚的发表感言呢?为什么那么多 人为审计部门担心呢?惟一令人信服 的原因就是国家审计权威性的缺乏。 而国家审计权威性的缺乏又根源于体 制的错位。 (二)国家审计的独立立场实质性 缺损。作为宪法子法的《审计法》第5 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际工 作中,由于体制上的隶属关系以及一 元化的制度安排,审计人员在履行其 宪法责任时往往遭遇来自同级党政部 门的体制隶属关系上的组织干预,这 种组织干预在实际制度层面源于历史 必然。正是这种体制上的隶属关系以 及一元化的刚性制度安排,抽走了国家审计应有的独立性灵魂,驾空了国 家审计的宪法权威。反映在现实中,每 当审计工作涉及到地方和部门利益 时,这种来自组织的干预力度会成倍 增大,使进行中的审计程序难以为 继。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不能依法进 行正常处理,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行使宪法权力必然虚置。 (三)审计的执法效果难以符合宪 法要求。由于国家审计独立性实质的 缺损和法律权威性面临利益集团抵触 的双重消解,仅仅逻辑性地体现在国 家审计的效果必然难以符合宪法要 求。首先是审计的执法效果无法扼制 违法活动的规模。这几年公布的审计 报告所揭露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违法 违纪金额可以提供充分证据;其次,对 违法违纪活动,特别是组织违法违纪 活动难以形成应有的执法威慑,而且 呈现随着政府组织级别提高执法威慑 力逐步减弱的趋势;最后,审计的执法 效果不能满足社会对国家审计履行宪 法责任的期望,从体现民意的网络到 学术界研究结果,无不对国家审计改 造宪法责任的行动高度称赞,对国家 审计的执法效果表示遗憾。 三、职能履行的实际状态的分析:体制错置与制度束缚 我国体制错置与制度约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体制错置。按宪法规则, 我国国家审计组织本应向立宪机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