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30日,审计署《审计署关于报送2003至2007年立法规划建议的函》中,向国务院法制办正式提出将修改《审计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的建议。 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将修订《审计法》列为2004年度审议的立法规划,国务院将修订《审计法》列入国务院2004年度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计划。审计署将修订《审计法》列为2004年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4月1日,《审计法》修订起草小组开始集中研究起草《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4年5月20日,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出《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征求〈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8个省级人民政府、30个中央部门和6位专家学者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约请中编办、审计署、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再次就《审计法》修订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审计署李金华审计长参加了协调会。 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005年11月1日,审计署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出了《审计署关于审计法若干修改意见的函》,就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提出了八点意见。 2005年11月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对《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2006年2月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计署董大胜副业审计长列席了会议。2006年2月2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再次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大会分组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草案)》。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