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计法的修订与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此,新华社专门邀请审计署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请您谈谈今后审计机关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及代政府草拟审计工作报告时会有哪些变化? 答:为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研究如何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注意摸清家底,加强分析,进一步突出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重点。审计机关在为本级人民政府代拟审计工作报告时,要重点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强调从总体上分析和反映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同时还应适当报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情况。 问:这次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所作的调整,给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带来哪些影响? 答: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以上对审计监督范围所作的调整,使审计机关在审计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以及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更加有法可依。 问:审计法修订新增了一些审计执法手段,审计人员应如何运用好这些权力? 答: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原有相关权限的同时,根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如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提请公安、监察、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 这些新增的审计权限,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能够促使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检查和取证,减少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几率,遏制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利用计算机系统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审计权限的同时,也设定了审计机关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如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并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查询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的账户;封存被审计单位违规取得的资产必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慎用审计权力,注意掌握政策,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