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3月5日发出的“第27号文件”规定,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中国港澳台人士)或扣缴义务人要在2004年6月底前自查补报、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免于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述期限内外籍人士仍不主动补税的,对其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欠税款0.5~5倍的罚款。 申报注意事项 1.只有外籍员工符合当地税务核定的薪资申报水平,才不会被税务机关要求重新调整以前申报。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申报偏低,随后调增的外籍员工薪资则无法再以公司费用入公司账。 2.外籍人士担任总经理薪资应调至正常水平,约8,000元/月-10,000元/月左右。 3.其余外籍员工参照总经理申报水平适当调整,职务愈高,支付薪金要相应调高。 4.已经在册的外方人员,按税务局认定金额作调整,则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5.充分利用合法支出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合法支出见表)。
外籍个人在国内取得符合附表所列条件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出差伙食补助费和误餐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计算基数。 为合法降低外籍人士在大陆的税赋,外商企业福利支出应尽量避免用现金补贴,应实报实销或非现金形式支付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回台探亲费(一年2次)、子女教育费等;目前中国财政部门尚未制定企业出差伙食补助费和误餐费的标准,若公司考虑适当增加该项费用,可以自行依实际状况制定境内外标准,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后报税局备案。 7.居住满五年的外籍个人等同于大陆居民纳税人,要全球课税。 8.满五年是指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均居住满一年,不含临时离境。 9.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实际操作中,因为大陆税局无法查到其境外所得(含财产租赁所得等),对外籍人士的全球课税不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