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费保障能力不强。 1、有的审计机关经费能够得到基本保障,机关工作能够正常运转;有的审计机关由于经费得不到基本保障,机关工作就不能正常运转,长期处于维持状态;有的审计机关能够得到经费保障并与其他部门的经费相差无几,而且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审计事业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尽可能满足需要,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但大多数县一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经费保障比较困难,个别的甚至非常困难,如有的审计机关办公条件简陋,人员拥挤不堪,设施陈旧;有的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运转,如工资发放不及时或工资部分发放,严重制约了审计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越是下级审计机关越难得到经费保障是不争的事实。 2、经费保障能力与经费保障供给,有时并不完全成正比,在一些地方也有例外的现象。如经济并不发达,财政并不充裕,但除了安排审计机关的正常办公经费外,还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审计事业发展上,提高了经费保障能力,而绝大多数做不到,不能满足需要。如县一级审计机关列入财政预算的,人头费占大头,有的高达100%。条件较好的,虽然核定了标准公用经费,但是按一般预算单位对待的,虽然能够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但没有考虑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和满足审计监督工作量的需求。地市一级审计机关,虽然比县一级审计机关的经费宽裕一些,但只有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没有或少有审计经费能够列入到财政预算里。为此,曾出现有些审计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代为审计,或者审计哪个部门(行业)就由哪个部门(行业)出经费等不应该出现的现象。一些地方还采取罚没款返还等办法刺激审计机关多罚款,所以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有一部分是靠罚款来弥补审计经费不足,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财力支持力度不够。 1、监督范围越大,实施审计越多,经费越难得到保障。现实状况是,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里的基本与其他部门大致相等的标准预算经费,也就是财政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所需要的保障经费,存在较大差异。即基本能够维持审计机关正常办公的保障经费,而不能保障监督的审计经费。再由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上级审计机关一般调增审计项目和地方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时有增加,但均不带经费和不追加预算。另外,有的审计机关仅从加强监督范围角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或者在计划之外多安排审计项目,并没有考虑经费能否有保障,势必造成经费缺口大,也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所以一些审计机关在审计任务重,审计单位多,所需经费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考虑要么减少审计项目,要么减少审计项目的单位,甚至在客观上不能考虑和再不能安排计划外的任何审计项目。因此,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有一定的财力作保障。 2、就地审计越多,审计成本越高。审计组到路途较远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其中的旅差费、食宿费、汽油费、过路费等费用占该次审计经费开支的大部分;就地审计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的所属企业,审计的单位越多,审计成本更高,经费开支越大。为了减少经费开支,不少审计机关采取凡符合送达审计条件的,不再就地审计了。特别是财政困难县,从审计机关年度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考虑被审计单位所在距离的远近)或者从完成审计项目单位的多少和时间上,可以“窥见一斑”。由于必需的审计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的提高和有效控制,越是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越粗糙,越难得到有效控制和提高。 3、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时间越长,越深入,经费开支越大。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必须完成和经常性的工作任务,其特点是“点多面广”,因此需要深入实际,工作严谨细致和“审深审透”。市、县审计机关,特别是县一级审计机关,到乡镇、到村和到项目单位进行审计和开展审计调查是普遍性、经常性的大量工作,吃住等一切费用,应由审计机关开支,但由于存在经费困难问题,不得不转嫁给了接待部门或被审计单位。 二、经费保障对策 (一)各级人大对各级政府贯彻《审计法》情况,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定期开展视察和听取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审计法》,把审计机关经费保障措施切实落到实处。各级人大在对政府预算草案实施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和专题审议审计经费保障问题。 (二)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审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除保证审计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外,主要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须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成为财政刚性预算,并作为编制零基预算经费基数年年给予必保,年年有所增加。 (三)审计机关主要大力宣传《审计法》,营造良好的审计发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审计公告制,扩大审计影响。审计机关要向地方党委、政府积极主动请示汇报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提出解决当前和长远发展规划中的突出问题和经费保障的请求,以取得地方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强有力的支持。 (四)财政部门按照审计机关申报的年度经费预算,将各个审计专业需要,细化预算和列入年度预算;既安排行政费预算,也要安排审计事业费预算。年度审计工作会议、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计培训经费、外出学习考察费、大型审计调查活动经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经费、“金审工程”建设费等专项经费开支,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或者审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复和临时追加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