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健: 修改完善后的《审计法》,必将对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审计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对国家的审计监督做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制定了《审计法》。《审计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健全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审计法》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比如,此次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增加了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强化了审计监督手段,完善了审计监督程序。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担负着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崇高使命,他们以自己的努力,尽职的工作,护卫着国家财富,赢得了社会的尊重,他们也一定能够带头学习好,坚决贯彻执行好修改后的《审计法》,不辱国家财经卫士的光荣。作为法定被审计对象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这次修改《审计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这次修改《审计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审计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二是修改后的《审计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使审计机关在这些范围内实行审计监督有法可依。三是修改后的《审计法》,贯彻了程序正当的精神,在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审计监督手段的同时,也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做了一定的规范和制约,对审计监督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审计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四是贯彻了高效便民的精神。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了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规定,还增加了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强制措施时,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业务活动的规定,此外,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 这次修订《审计法》,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必将有利于发挥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督促政府及其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在为人民谋利,努力建设为民、廉洁、务实的政府。必将有利于加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这次修订《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职责,完善了审计工作的报告制度,由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处理结果向本届人大常委会报告,这些规定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监督,强化了其责任,有利于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必将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这次修订《审计法》,保留了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规定,将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的内部文书变为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完善了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的程序,进一步健全了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务公开,尊重和保障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 《审计法》的修订,有利于国家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审计监督的机制,更好地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促进廉政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冯淑萍副主任: 审计署的工作职能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两个方面,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情况报告,在全面反映这两方面审计工作情况时,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们关注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反映比较少,因此,不少代表和委员对于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不了解,以至于审查批准预算执行情况时依据不足,难以判断。所以,在这次修订《审计法》时,预工委就提出了建议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作为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点,这条修改意见被常委会采纳,这对于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副所长: 《审计法》修订凸显的着眼点就是加强对政府收支管理的审计。在当前的形势下,有必要深刻体味加强政府收支管理的特殊意义。目前的财政收支和以往的财政收支已经有根本的不同。在过去,财政收的钱基本上是从国有制经济那里拿来的,花的钱基本是投向于国有制经济。所以,过去的财政,表面上说是国家财政,实质上是国有制财政,或者是城市财政;而在今天,财政的收入来源已经趋向于多元化,不仅国有制企业纳税,其他所有制甚至包括个人都在纳税,财政的支出去向也不再仅仅是国有制,而更多的是面向多种所有制成分,甚至已经逐步扩展到农村。在这样的条件下,财政的一收一支已经牵扯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加强对政府收支的审计,实际上是代表纳税人,管好政府的收支,管好政府的“钱袋子”。预算监督老大难的原因,一是预算的法制性不强,二是没有把全部的政府收支纳入预算。为了扭转这样的趋势,需要进一步地创造条件,但在这些条件没有真正到位之前,通过审计监督来弥补预算监督的某些缺憾,并且以审计监督来促进整个预算监督的完善,可以说意义重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席范福春: 修改后的《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必将极大促进审计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如果没有必要的审计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它的工作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这次《审计法》的修改,对审计机关的行政权、执法权又做了加强,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比如现在社会上公款私存、公款与私款混用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如果没有必要的审计调查权,难以到商业银行实施调查取证,即便成功的取证,如果拖延了时间,也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给执法单位以必要的法定授权,这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对转轨时期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当中的执法单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