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体制 荷兰审计法院与议会上院和下院、政府和廉政委员会三个机构并列,是独立的国家最高机关,即“High Council of State”。审计法院作为独立的监督机构只对法律负责,其两大法律基础是宪法和政府审计法案(2001)。审计法院及其成员的地位、职能和权限是受宪法保护的。国家审计法院的审计任务、组织机构、对象、标准和程序,在政府审计法案中有详尽的规定,这不包括对各省、市审计机关的规定。审计的对象包括中央政府、具有法定义务的合法机构(半官方机构)、国家资助的机构和接受欧盟资助的机构。和下院一样,审计法院有责任检查政府政策,但不同的是审计法院只能在政策发布后提出意见。它不能发表声明说某项特定的政策“不好”,但可以说某项政策未按它预期的方式执行。荷兰审计法院进行事后审计,并有权决定审计什么,怎样审计,公布哪些内容,审计结果需要报告给国会政府和被审计机构,一般说来公众也可以获取审计报告信息,但是审计报告并无强制力。 2.审计组织结构 荷兰审计法院的组成与中国不尽相同。如图所示,最高机构为审计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其中一位是主席。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包括两大部门,即人事管理和设备部,合作政策和交流部。一线审计部门分为三个部:审计Ⅰ部、审计Ⅱ部、和审计Ⅲ部,总共包括11个审计局,其中环境审计的业务主要由审计Ⅱ部承担,下设三个局,即交通、公共事务和水管理,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审计局;欧洲事务,政府范围的绩效审计,区域机构审计局;经济事务,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审计局。 荷兰审计法院目前拥有职员315人,其中200人是审计人员,年度预算经费2630万欧元,每年大约发布25个审计报告。鉴于审计法院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80%的审计人员拥有大学或更高学历。审计工作多元性的特点也反映在招募职员的多样化专业背景上,包括公共管理学者、社会学家、政治科学家、历史学家、荷兰语学者、法律专家、经济学家、会计人员、环境专家和工程学者。 3.审计任务 荷兰审计法院的首要任务是致力于审计和改进公共资金征集和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所谓合规性审计主要是对财务和物质管理的审计,主要检查各部门的收入款项(税收、捐款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征收,支出的款项是否花在预算指定的方面。进行审计时不但核查数字,还要检查背后的行政机关,检查各部门的财务管理是否情况良好。合规审计的目标是合规性与受托责任,改进预算和受托责任;审计的标准是合规性、一致性和可验证性;优先审计领域是中央政府年度财务账目,驻荷兰的欧盟机构,以及政策信息和政策审核。 绩效审计的目标是改进政策和实施之间的联系;审计标准包括经济性,即资源(人、财、物)的节约利用,效果性即政策达到的预期影响,效率即以最少的投入达到预期的影响。绩效审计的优先事项是公共服务包括福利、教育、劳动和收入;安全性,如生活和工作环境、食品安全、打击恐怖主义;尤其是可持续发展,涉及可持续的能源、自然资源利用,以及生物多样性。 荷兰审计法院的另一个任务是通过国内和国际合作及知识交流促进有效的公共管理。 4.审计权限及保证 审计法院本身不具有司法权力,因此它不能采取步骤改变一项政策本身,它必须依赖它的权威性。荷兰审计法院工作的核心是促进良好的管理。根据法定的任务和职责,审计法院认为良好的管理包括四个方面:透明,受托责任,效果和效率,以及反应能力,并且把这些因素体现在两大战略上,即受托责任和监督,政策与实施。良好的管理有助于使腐败最小化,并能兼顾到社会上少数人的观点。 荷兰审计法院独立的地位使它能超脱日常的政治事务,而能“自由地”检查各种问题。审计法院视政府和下议院为他们的主要“顾客”,并努力使审计尽可能地满足议会成员的需求和愿望:审计工作就是为议会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于它能够迅速地决定部长是否做得正确。议会经常和部长就审计法院的审计结果进行辩论,这样会使得特定的政策部门或正在改进的政策能够获得更好的信息。虽然审计法院本身不能发挥直接的政治作用,审计法院的审计却因此具有政治影响力。 5.审计程序 荷兰审计法院的审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根据审计战略选择项目,进行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预调查报告;第二阶段是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发现并与被审计机构进行交流;第三阶段是报告阶段,起草审计报告后先与上司交换意见,然后公布审计报告。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进行审计追踪,这主要通过自我评估和效果评估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