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专设上市公司审计聘任机构。根据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财政部或中注协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聘任权实施控制。虽然这种做法可能与国际惯例不符,但是我国正处于资本市场的建立阶段,市场中大多数公司都是国有性质,国家有必要对国有资产采用一切有效的管理方式。在财政部或中注协下设审计聘任机构,使其专门负责为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方案如下:由财政部或中注协组织人员成立审计聘任机构,机构形式可借鉴国家审计署的特派办模式。机构成员可由我国的政府官员、知名学者、离退休高级干部组成,为保持机构的高效廉洁,审计聘任机构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年。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每年向审计聘任机构提交审计需求说明书以及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审计聘任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公开招标,确认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后由审计聘任机构负责有关审计费用的支付。在这种聘任机制下,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就完全独立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将大为改善,从而为审计的高质量提供了保证。 2.在审计环节引入保险机制。在审计环节引入保险机制,可以使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利益相关体,国家可以制定相关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审计活动都必须取得保险公司的保单。这样,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权将交由保险公司完成,保险公司在获得有关费用的同时承担有关审计带来的风险,即当审计出现问题时由保险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追究问题由保险公司解决。保险公司为了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小、使收益达到最高,必然会对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最严格的审核,而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必须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同才能得到保单。在这样的环境下,审计质量高、声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成为稀缺资源,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将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将会更加规范,社会各方也会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