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经济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产生、存在的组织。《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不能与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经济组织(如内部车间、班组等)签订合同,因为他们对外不能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2)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主体的经营范围。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应审查其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3)审查合同主体过去履约的情况。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因签订合同的对方是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或是“五无工厂”(即一无厂房、二无设备、三无人员、四无资金、五无技术)而受骗上当时有发生。因此,应了解对方过去的信誉和生产经营活动,查证对方是否有条件保证合同的按期履行。 2、对授权委托人代理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依法授权使代理人取得代理权,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审核代订合同时应注意;被委托代理人是否取得委托人书面委托证明书;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规定是否明确;被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3、对签订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核,防止单位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和牟取暴利的行为发生,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4、对合同适应性的审查。企业拟签订的合同,应与本企业经营、生产和偿付能力相适应,这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要求,审核时,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意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努力避免签订与本企业不相适应的合同,以防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使企业涉嫌合同欺骗。 5、对合同条款完备性的审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一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在审核合同时,要根据合同的基本条款要求关注其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约、违约责任等),对有可能引起纠纷的条款要予以修补,使其具体、明确、完善。 6、对合同条文用词准确性的审核。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来说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合同条文的用词一定要准确清楚,避免词语含糊,模棱两可,否则,就可能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对合同条文用词的审核,要集中在主要条款的关键词语上,如合同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 7、对合同形式合理性的审核。《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审核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否采用这一形式,否则,该合同便不能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审核是否在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审核双方当事人是否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审核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8、对合同订立程序合规性的审核。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反复磋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对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应审核合同的订立是否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应审核是否办理了特殊的法律手续,如需要公证、鉴证或担保的,是否办理了公证、鉴证或担保事项。 9、对合同变更真实性的审核。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时,可以变更合同。在审核时查证变更的理由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而非正常变更的情况;变更合同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变更按特殊程序签订的合同时,是否按特殊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