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现状 1、领导体制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现行领导体制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2、机构设置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有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种。中央审计机关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的审计机关,即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另外,审计署在地方有关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了派出机构,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为便于工作也在其审计范围内设立了派出机构。 3、人员任免 为保证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我国遵循国际惯例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程序、撤换以及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都作了严格规定。审计署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另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4、经费来源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保证,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条件。在我国立法中,行政机关的经费问题一般不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但考虑到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财政部门存在着直接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二、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评析 1、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优势 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对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审计工作贴近政府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能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审计工作目标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是有利于发挥审计的权威性、时效性和约束力。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审计机关借助政府行政权威和力量,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从而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这是隶属于立法或司法部门的审计机关难以达到的效果。 三是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统一性和增强地方审计机关的自主性。双重领导体制下,在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统一性,加强审计系统业务建设,使全国审计工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行政管理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有利于增强地方审计机关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使之能够主动根据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政府中心工作,及时调整审计工作态势,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是符合当时国情,有利于审计机关成立时解决经费来源、办公条件、人事调动等问题;符合当时民众的一般认识和思维规律,具有较好的社会基础。 2、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缺陷 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早期发展的需要,为我国审计事业的全面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审计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现行审计体制已经制约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和审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据调查,目前审计人员认为困扰审计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审计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日渐突出;审计经费保障不能到位;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缓慢;审计执法中“审计难、处理难、落实更难”的矛盾突出。一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国家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计范围存在盲区,审计证据收集困难,审计依据配套性差,审计经费缺口大,审计人员结构不合理,审计透明度低,执法过程困难(独立性不强,执法性不硬)等。认真分析上述问题,从“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要求出发,笔者认为现行国家审计体制暴露出的缺陷主要是: (1)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审计报告制度的实施受到制约,审计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现行双重领导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实际上是“政府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财政就是审政府”。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审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漠,认为审计就是挑自己的问题和毛病,或者怕揭露问题过多难以承担责任或影响政绩,就违规干预审计机关依法揭露和查处存在的问题。因此,审计机关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对查出的有些问题(甚至是重大问题)存在内部“消化”的现象,报经政府“过滤”后拿到人大或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就可能是能隐瞒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轻描淡写的“缩水”报告。这种现象越到基层审计机关越是比较突出。 (2)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审计管辖范围导致审计盲区的存在。《审计法》规定,现行国家审计管辖范围按照财政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关系划分。由于一部分中央所属单位不属地方审计机关管辖,省级直管单位不属地(市)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进而形成上级审计机关因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任务繁重,对许多单位无暇顾及;下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却无权审计,导致审计盲区的存在。有资料显示,属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审计的单位大约3万多个,目前每年实际被审计的单位不到3000个,审计覆盖面只有10%左右,甚至有不少单位自审计署成立以来还从未接受过审计;宁夏审计厅2004年实际审计的单位不到60个,其中组织部门委托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占22个(把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这样,一方面导致一些单位潜藏着舞弊和损失浪费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如近几年查出的电力等部门严重违纪的问题就是例子;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履行或部分履行审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还有纪检监察、财政、证监会、国资委等,存在多头检查、重复交叉监督的问题,往往使一些企业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