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审计应把握的三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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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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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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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而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施工单位)向发包人的索赔居多。近几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部分施工企业和承包商利用索赔进行高估冒算、虚报冒领、骗取国家和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当说“工程索赔”是工程造价领域问题发生的高发区。因而对工程索赔的审计亦应成为审计机关监督的重点。

      1.分析索赔原因,确立索赔成立条件。从审计操作遇到的案例看,许多承包人利用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监理人员不了解什么原因和理由可以引起索赔,什么原因不能进行索赔等有关规定,在索赔报告中多计、多要索赔,骗取国家和建设单位工程款。分析索赔产生的原因,确立是否应该索赔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索赔是否由当事人违约造成的。二是索赔是否由不可抗力事件形成。三是索赔是否由原合同缺陷形成。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四是索赔是否由工程师指令形成。监理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这些指令的存在可以确立索赔的成立。否则,不予确认。

      2.严格审查索赔程序,界定索赔行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工程索赔不仅要有正当理由,而且要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并在一定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程序落实各个环节的具体行为,否则不得予以索赔。日常审计中对于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确立,应严格对以下程序进行把关。(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过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甚至监理工程师接受了的逾期索赔要求,审计人员也应予以剔除。(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承包人要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金额和申请延展工期天数。(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5)发包人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报告,确定是否批准索赔。

      3.审查“索赔计算”,突出审计重点。索赔的实质内容表现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个方面,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的索赔资料对双方确定的工期索赔天数和费用索赔金额逐项逐笔进行审核计算。对费用索赔的计算审核,一是审查费用内容和项目是否合理。二是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对工期索赔审计应注意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双方责任,此时审计人员就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需要指出的是,建设工程索赔审计要时刻围绕工程合同来进行,凡是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所有资料都是工程索赔和结算的依据,更是审计的依据。审计中要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质量是否达到约定标准,工期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暂定金额的确定等各方面予以对照核对,达到查错纠弊、节约投资、规避风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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