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所得税的审计方法

作 者: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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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经济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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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及现金流入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方法。第一类视同销售行为与正常销售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方式的不同,表现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或货款收取的时间和方式不同,如“不同县(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其所有权转移过程表现为先将货物由A移送到B,再由B转让给C,实质是将所有权由A到C的转移,与正常销售行为将货物所有权直接由A转移给C相比,多了B这个环节而已,货款的收取也是如此,所以,本质上与正常销售无异,只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方便税收征管,税法才作了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因此,在会计核算上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对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首先,要掌握纳税人的产品销售方式,审核纳税人是否在外县市设有销售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委托代销行为或受托代销行为。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再进一步审核相关合同和存货出库明细账,了解出库货物的品种、单价和数量。最后,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等明细账,看上述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及时入账,入账金额是否正确。一般地,如果收入或成本支出类账户中反映的内容不正确,则“本年利润”中的就不包括这类视同销售的利润,应调整相关账务处理,并调增当期应税所得额。此外,还应注意视同销售手续费不得抵减收入。

      2.涉及货物流出视同销售的审计方法。对于实物分配行为,由于分配的对象为股东或投资者,是与纳税人不同的另一个会计实体,体现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其本质等同于销售,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是基本相同的。

      对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首先,了解纳税人当年收益分配形式,确定有无实物分配方式;其次,审核纳税人“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商品”等账户的贷方,看其出库方向、数量、品种、单价等;第三,审核“应付利润”明细账,并与“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商品”等账户核对,看“应付利润”中记载的金额是否正确。如果出现借记“应付利润”,贷记“库存商品”的会计处理方式,则可确定纳税人存在实物分配行为,且没有核算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相关税金,且还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余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第四,如果“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商品”的贷方没有反映用于分配的货物,但经过了解企业存在实物分配行为,则应考虑纳税人可能存在账外产品分配问题,要审核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与完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一致,企业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等等。

      3.不涉及现金流量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方法。第三类视同销售行为与正常销售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实质是货物直接由“生产”转为“消费”,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表现为纳税人资产形式的转变,即由“存货”转变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另一类表现为个人消费或无偿捐赠,即由“存货”直接转入“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

      这类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所得税时,一般应分为两种业务处理:一是在货物转移时按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税金、费用后,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对外捐赠业务的相关规定,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或应补税的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邀视同销售货物的公允价值-[允许扣除的货物成本(或原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演-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妖+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因捐赠事项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对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首先,要了解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产品的性能、用途,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上述视同销售的可能,如小汽车生产厂商可能存在其管理部门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小汽车使用的问题;其次,审核纳税人的存货出库明细账和出库单,掌握出库存货的使用方向,看其是否存在上述视同销售行为;第三,审核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相关合同,并同时审核视同销售货物领用的数量、品种、单价等,看二者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存在视同销售领用货物的成本挤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可能,要与“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对;第四,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核对,看上述视同销售行为是否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五,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调整项目,分析是否对上述视同销售行为的应税所得额进行了调整。如果没有调整,应予以补充调整,并计算应补税的金额进行补税,作相关补税的会计处理,但一般不需要调整其他会计处理,因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所引起的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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