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易程序可以为特定项目迅速开展和取得结论开辟道路 捐赠审计、资产核销审计、人民来信审计及一些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任务都要求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得到结果。面对违反程序的压力和没有充分准备时间,审前调查只能简单履行,方案编制更多的是基于经验,准备阶段的形式大于实质。这类项目如果通过“边审计、边调查、边实施”的方法,也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成果。 2、简易程序可以为“以审计代调查”创造条件 在组织审计项目特别是大型的审计项目时,如何在方案阶段就把握全局,了解到有价值的信息,控制审计方向是审计工作的关键。不做方案,选好调查对象直接发通知书,通过简易程序审计代替审前调查是我们搞好审前调查的一条出路。通过“试点审计”,在明确审计关系的条件下,更好地了解业务流程、发现典型问题、搜集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等等,为整个项目制订一个高水平的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如果在简易程序审计发现重大审计线索,经过上级审批后,应立即转成常规审计,落实线索。 3、对时间短、针对性强的项目实施简易程序,可以整合审计资源 我们对20份某行业2005年度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大部分问题存在于被审计单位的表层,也就是说通过检查账簿、报表、查看有无审批文件,就可以发现问题的存在。如果这类审计对象的问题都存在于表层,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假设对这类对象实行一种简易方案,审计时间控制在几天,审计实施控制在被审计单位的表层,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这样在项目时间短、人员少的情况下扩大审计覆盖面。 另外在审计计划间隙,利用简易程序时间短的特点,穿插组织一些审计任务,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也可以为增加审计力量、为审计人员提供发挥特长的平台、为提高审计机关的威慑力提供基础。 4、对实施简易程序的设想 简易程序是对常规审计程序的简化,是为了在特殊条件下更好的完成审计任务而设计的程序。根据实施简易程序的目的不同,简易程序也有所不同。 审计署六号令中对审计程序作出了规定,从审计准备、实施、终结三个方面规定了审计工作应履行的过程。简易程序不应突破准则规定的环节,但是在某些要素上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调整和简化。如针对一些资产核销、捐赠审计,立项、调查、方案,都可以简化内容,争取更多的审计实施时间;对自主安排的审计调查或专项整治性质的项目,立项、调查要简化,方案要简单,目标要明确,主要体现方案的针对性,报告内容也应简化,可采用格式化的报告形式。 由于通知书是明确审计关系的重要文书,和通知书相关的文书内容、审批程序、送达时间等不应简化。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简易程序并不是自由的行使法律赋予我们工作的权力,它应该在审计业务管理中统筹全局进行安排,作为计划项目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