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基本合格”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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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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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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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委审议通过了市委组织部起草制定的《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失责者罚、渎职者究、违法违规者“埋单”的有力措施,该办法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并作为干部选拔、调整的重要依据。

      该《办法》明确,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提供的情况,评为合格的,建议不影响其任职;基本合格的,建议不得提拔重用或安排在重要岗位;不合格的,建议给予免职,已经离任并安排了工作的,也要建议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的被审计人要进行诫勉谈话,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纪守法,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办法》要求,凡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任用,其考察材料均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评价及任职意见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前任用的,市(区)委常委会通过任用决定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影响任职的,建议市(区)委复议取消任职资格。

      该《办法》十分重视对审计结果反映问题的整改,专门规定了整改及验收制度,并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该《办法》还规定,被审计单位要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主管责任、履行经济职责等的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要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对其进行谈话,责其改正。该《办法》还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对区委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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