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 1.总体审计计划编制简单化、形式化 审计计划是注册会计师为完成各项审计业务,以达到预期审计目标而编制的工作计划。但从事务所的审计计划反映,对审计计划不够重视的问题普遍存在,对审计单位缺乏前期了解,制定的审计计划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缺少对单位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标准的确定没有过程和依据,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策略的描述过于简单,没有对审计工作进度、时间、费用预算、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进行说明,没有根据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和规模大小、审计的复杂程度,确定审计计划,而是内容一律,简单形式化。 2.在审计执行程序与准则方面存在差距 未实施符合性测试,尤其是对金额较大、异常的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目未作抽查原始凭证等实质性测试;未对银行存款、短期投资进行函证、对借款利息未作复核;所有往来账款均未函证或函证覆盖面少,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不足,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支持,如没有取得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及房屋、土地的使用权证以及有关抵押事项、借款合同、房屋销售、投资协议等重要文件;未实施存货的监盘程序,未取得相关的合同、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未对收入、成本、期间费用进行截止期测试;会计科目未抽查原始凭证、部分科目的起初余额未经详细查核就予以确认等。 3.不能按会计制度和准则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根据准则要求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但检查发现对应调整的科目在报告中未提出调整意见或作出说明,部分应调整账户和应有说明的科目而在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中未提出调账意见或进行披露;对被审计单位部分会计科目账实不符、会计报表存在错误和舞弊情况未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予以调整的问题存在比较普遍。诸如长期投资、长期借款账面数与投资、借款合同不符,对少计收入、错列成本、费用,对借款担保、抵押情况、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坏账准备等没有按规定计提或冲销进行账户调整、说明和披露;对违反财政经纪律、故意隐匿收入、偷漏税款的行为没有作出调整的情况下未进行披露,尤其是对房地产企业的审计,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还有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不恰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在未确定保留意见对会计报表影响程度的情况下,盲目运用保留意见,以“规避”风险;出具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将应在审计报告中表述的审计意见用管理建议书方式反映,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等。 4.工作底稿内容编制不规范,三级复核形同虚设 审计工作底稿是联结整个审计工作的纽带,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和审计质量控制、质量检查的直接依据。工作底稿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应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现在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基本做到了能对工作底稿进行归集、装订存放,专人管理,但工作底稿的内容还是普遍存在要素填制不全的问题,编制的工作底稿以综合类和备查为主,业务类较少,部分科目没有工作底稿,有些工作底稿缺少索引,只填列报表项目的未审计数,无审计过程记录和审计结论,无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底稿装订页码混乱,摘记整理杂乱无章,格式、标识前后不一,勾稽关系不明,永久性档案的归档不完整等问题。 根据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从形式上看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能够履行三级复核程序,但各级的复核要点缺乏明确的分工,流于形式;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同一审计人员兼复核人员的情况,将三级复核变成二级复核,使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没有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和书面的复核意见,无复核人签名和签署复核日期。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埋下隐患 现阶段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规范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职业经理人机制,管理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管理者自己的现象突出,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2.侧重经济效益,忽视业务质量 没有建立严格的审计质量控制机制,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业务质量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事务所,面对的是生存问题,往往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事务所收入提高了,审计质量却下降了。 3.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薄弱 部分事务所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未真正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和落实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4.审计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强 注册会计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性不强,不重视对员工的在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不高,专业技能、实务经验和风险意识缺乏,从而不能把握审计风险和审计质量。 5.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强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内容不全面,缺乏详细具体的操作规范,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信息的失真情况没有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财政监督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缺乏刚性,对违法乱纪、作弊造假缺乏强有力的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