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特点 1.审计内容的综合性。从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任期经济责任包含了财务、法纪、效率以及社会等方面的责任内容,是一个比较综合的概念。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应地它就是一个要求鉴别领导干部多方责任履行情况的工作。因此,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融合了财务审计、法纪审计、绩效审计、社会审计内容的综合审计的特点。 2.审计项目的及时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为了加大对领导干部在职期间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全面履行职责。通常情况下,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时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过2年甚至3年,具体应根据每个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所在单位的已任职时间来确定。而且往往是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拟提拔任用或社会上反映问题较突出和有重点举报线索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领导干部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比,虽然审计时限性更灵活,但是时间要求更紧,领导更关注。 3.审计目标的多样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跨机构,兼容审计、监察、人事管理及管理监督的多种职能的更高层面的综合监督形态。通过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反腐败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实现社会公正、效率及有效政权目标的手段。但是,在具体审计项目中,上级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要求不一,关注的焦点不同,或侧重某一方面,或侧重多个方面,因而在审计目标上又呈现出多样性。 4.审计自身的风险性。实践已经证明,经济责任审计是符合中国国情,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效监督形式,具有强大生命力。而且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应该是今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是由于任中审计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方面不规范、不成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加之审计本身也仍处于探索阶段,属政府序列的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尚无很高的法律地位,许多东西不规范。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承担更大的政治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正视当前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对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不够。干部管理部门没有真正把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存在评价和任用干部只是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而且往往是有的在干部已被提拔任用或调离后,才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很少委托开展,这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 2.对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利用审计手段从财政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财经法纪执行等角度对在任干部认定其经济责任,但并不是认定在任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不是对领导干部的全部业绩的评价和鉴定。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局限性,审计结果只能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考核依据。有时干部管理部门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定位为对在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全面考核,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理解为对在任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的评价,经审计未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经济问题就意味着其“清正廉洁”,在对领导干部调任、退休、辞职、免职等提出审查意见时不是客观地分析运用,致使审计结果的运用简单化、绝对化。 3.审计阻力大,审计取证难。一是来自审计对象的阻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干部切身利益,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对象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如果一时对审计产生抵触情绪,那么就很容易指使或插手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书面材料、财务资料等。这直接影响审计取证的质量,造成判断失误,影响审计评价的公允性,增加审计风险。二是来自审计外部环境的影响。当前审计管理体制影响审计独立性。尤其是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领导,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干部的使用、调动、任免权在地方,只有业务工作才主要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管理。但实质上,审计机关的实际管理权在地方。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与本级地方领导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更有地方的利益关系。因此审计机关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地位。三是来自审计机关内部的风险。主要是审计质量控制机制还不是那么健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审计工作自身发展要求等。这些都不足以充分保证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4.审计评价还缺乏统一的法定依据,审计评价难。我国目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业绩标准是比较模糊的,对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直接责任界定也不清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优劣的判断依据,审计评价的尺度难以把握。 5.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缺乏标准等问题,影响了审计效果的发挥。按照中办、国办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写出的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干部管理部门,但干部管理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不够。而且,对于存在什么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