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审计结果披露的体制缺陷 1.深受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影响和限制 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模式,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为主,在行政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存在短期行为,或区域利益、行政级次利益、部门单位利益冲突时,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同时碍于审计经费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门,审计机关的人事制度又受制于政府,不少问题被审计机关查出了,但本级政府考虑到社会稳定、政绩和面子等因素,不允许对外如实报告和披露审计结果。随着审计结果披露范围的逐步扩大,披露内容被层层筛选,重大事项和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披露与否完全由政府说了算。 2.对审计结果的披露尚未形成审计机关的义务 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在这里,披露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而不是“法律义务”,从而使审计结果的披露带有很强的任意性。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言外之意是“也可以不公布”,因此,对哪些内容必须公布,哪些内容不宜公布,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使披露结果成为软约束,难以操作。 3.审计工作保密性与透明度的界定难以把握 审计结果涉及很多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内容,披露后很难用一个准确、客观的标准衡量是否泄露了国家机密。此外,审计密级的确定不规范,对审计信息秘密的性质、重要程度难以把握,没有可执行的定密程序。因此,正确处理审计监督的保密性与透明度的关系,是保证依法披露审计结果的一个重要问题。 4.审计结果披露的收益与风险不对等 现行法规一方面消极、被动的提出披露审计结果的一些要求;另一方面又强硬、笼统的规定公布审计结果要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删除或修改,擅自发布公告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使得审计机关丧失披露审计结果的主动性。加之又没有规定必须公布的内容,使政府和审计机关在披露的具体操作上难以准确把握,与其冒风险披露,倒不如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省事。 二、完善政府审计结果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1.改革现有的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 体制问题已成为制约国家审计发展和审计结果披露的首要因素。因此,建议修订我国《宪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摒弃延续了二十余年的行政型审计体制,积极建立立法型或独立型国家审计体制,解决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的领导体制理顺之前,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协调好审计机关与政府、党委、人大和公众的关系,尽可能地保障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这是做好审计结果披露工作的体制条件。 2.使审计结果披露成为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 披露审计结果应是审计机关对公民承担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履行就是违法。理由是:“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资格、权能。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律权利享有人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可以放弃或转让这种权利。不披露审计结果,没有人会追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表明,把披露审计结果单纯作为审计机关的权利,是有缺陷的。“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义务,一般称为“职责”。 我们从审计机关与公民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必然的结论是:披露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对公民的一种“法律义务”。因此,建议修改审计法时,把这条从“审计机关权限”,调整到“审计机关职责”,使用“应当”或“必须”公告审计结果的字眼。这样,审计机关不披露审计结果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将为审计机关披露审计结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强调的是,在审计法修改之前,应当在有关法规中明确:审计结果在上报政府的同时,审计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开。 3.处理好审计结果公告与保密法的衔接 在公开审计结果中,要遵守保密法。“公开为正常,保密属例外”,各国信息和保密立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公开审计结果也要实行例外。要从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有些审计结果不能全部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或全部不能公开。如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审计事项,参与有关部门办案或调查查证的审计事项,都不能以本级审计机关名义对外公布。对那些虽然性质恶劣,但公布出去容易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审计结果,应慎重。在公告中要注意保守下列秘密:①政府经济信息;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披露时,审计机关要主动与被审计单位联系,对相关秘密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征得定密部门的同意。对拟披露的审计事项中需注意的保密事项,要适当地进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在法律法规中,要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必须公布,怎样公布;哪些属不宜公布,使审计机关做到“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披露审计结果。 4.要明确规定几个操作实务问题 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要坚持依法披露、运作规范、保证质量、稳步推进的原则。应通过完善审计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以下操作实务做出明确规定。 (1)披露的范围。审计披露的范围包括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披露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①对社会公众的披露。主要是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进行公告。②对被审计单位披露。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告,不能只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告。③对有关主管部门披露。主要是通报审计情况以及对整改工作的建议。除经济责任审计外,所有审计计划项目的审计结果均应向全社会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只向被审计人经济责任范围内公开;委托审计项目只向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