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审计证据时应考虑的质量控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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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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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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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的获取应围绕审计目标的要求。审计目标通常划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是实施审计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具体目标是总体目标的细化,是针对审计事项具体内容所确定的审计目的。收集审计证据时既要考虑具体目标又要考虑总体目标。例如:财务审计的总体目标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这一总体目标又分解为: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计量与计算、合法性等。在实践中,无论是对总体目标还是具体目标都要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获取审计证据。获取证据时应在满足具体目标要求的同时来实现总体目标。

      审计人员应明确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而且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应相互印证。一般来说,证据应包括不同的类型。在形成审计结论时起重要作用的证据往往包含了不同的类型,可以将这些证据有效组织起来以发挥其作用。比如:为了证明资产的所有权仅靠观察其实物是否存在取得实物证据是不够的,还应进一步审查能证明其所有权的书面证据。

      二、根据成本效益及重要性原则来获取审计证据

      获取审计证据时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假如不考虑成本,那么取证风险几乎可以完全避免。然而,没有一个审计机关有能力支持一个几乎不存在风险的审计项目。因此,就不得不对审计取证的成本效益进行权衡,例如:当函证一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而未取得满意的结果时,其替代程序一是亲自到对方调查但这样要花费高昂的费用;二是通过审核相关的原始合同、发货文件、运输凭证等资料。当两种方法均可达到目的时,显然第二种方法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在获取审计证据时经常要对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作出判断。判断重要性,一是从性质上判断,从性质上看,舞弊是重要的,因为一旦存在舞弊且又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那么不管舞弊对过去或现在造成的损失有多大,都会面临着重大风险;某些类型业务活动,其性质本身就是重要的而不必考虑其相关的金额是大还是小,如:受法规限制的业务、关联方交易等。二是从数量上判断,可以将重要性加以量化,方法有绝对数法、占相关账户金额的百分比法、占利润的百分比法、占资产的百分比法等,对重要的事项应重点取证。

      考虑成本效益及重要性原则时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一定是最好的,但一定是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审计证据时应考虑其充分性和适当性

      审计证据应具备三个特征——充分、有力、相关,具备了这三个特征说明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适当性。

      (一)充分的证据

      充分的证据应具有说服力,它是一种数量标准,即:能证明某一事项的证据的最低数量标准。审计人员在衡量证据充分性时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个智力正常、消息灵通和谨慎的人看来,与某一审计事项相关的所有证据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去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审计证据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够用即可,当然在考虑证据的充分性时还应当考虑审计证据相互印证,以及来源的可靠性程度。

      (二)有力的证据

      有力的证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可靠性;二是利用适当审计技术的情况下易于得到最恰当的证据。如果不同的审计人员从同样的地方以同样的方式获取了审计证据,他们很可能会得到一致的审计结论,这一结论往往能反映所审事项的实质,这时证据就是可靠的。“利用适当审计技术易于得到的最恰当证据”这一标准要求审计人员应善于判断何种审计证据能产生最好的效果。如一个审计小组在审查某耗资数千万元的项目的内部控制后,认为控制良好。一年后,发生了几个相关金额达数百万元的重大问题,于是又组织另一个审计小组进行审查,查出多个已存在好几年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调查为何过去审计没能发现这些薄弱环节时,发现:原因在于前任审计小组没有执行适当的详细检查,而主要是通过询问和观察来取证,没有对询问和观察中发现的疑点实施进一步的审计取证。因此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既不可靠、也不恰当。

      (三)相关的证据

      审计人员应收集与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相关的证据。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注重证据的相关性,尽量避免获取无关的、不适当的证据。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复杂的,审计人员在审计中会发现许多超出审计方案要求的审计事项。许多审计人员,尤其是缺乏经验的审计人员容易不自觉地去追查那些额外事项,比如:有的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没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大量复印被审计单位的账目和票据等,造成:一是浪费了人力物力加大了审计成本;二是对复印件难以取舍,导致审计证据与所印证的事实联系不紧密,问题不清楚、不集中,增加了审计复核难度,加重了审计档案的负荷;三是容易引起信息扩散,危及审计信息安全。因此,审计人员应事先计划好所要收集的证据,满足证据相关性的要求,避免把精力花费在获取无用多余的信息上。

      四、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信息控制审计取证质量

      就取得的审计证据与被审计单位适时沟通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沟通,被审计单位可以对审计证据证明的事项加以解释,可以对缺乏有力证据的推论进行质疑等等。这有助于提醒审计人员在必要时实施额外的审计程序支持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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