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法律依据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舞弊程序代码,有无计算机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数据的真实性,为此审计人员有必要对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审计。执行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第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1996年12月19日审计署发布)第七条规定“为便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使用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会产生影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的验收报告、申请使用该系统的报告、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变动情况等资料”。 评价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这一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会计电算化的前提;被审计单位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于技术性、会计人员素质等原因,即使采用规范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信息仍有可能失实或不完整。《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94]财会字第27号附件一)第九条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获取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这是目前在非联网审计中最常用的计算机审计步骤,这方面的法规条款有:《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 要求提供数据接口的法律依据 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所提供的数据不是审计所需要的标准格式数据时,审计机关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当实行联网审计时,还必须要求被审计单位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联网审计的法律依据 联网审计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网络互联后,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和高效的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适时、远程检查监督的行为。联网审计的本质就是审计,是在网络互联环境下进行的审计。联网审计由于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机关的检查权在实施手段和途径上也发生了变化,但权力本身并没有消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为弥补法规的不足,一些开展联网审计试点的地方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2002年7月,湖北省老河口市《关于对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开展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审计中,审计机关可直接从会计核算中心提取有关资料,会计核算中心应为审计机关联网提供条件”。2003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关于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区审计局应积极稳妥地开展联网审计工作,依托电子政务安全平台与区、镇(街道)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企业等被审计单位实现联网。有关单位要配合区审计局开展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运用计算机技术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数据的信息系统均应给予区审计局查询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