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审计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初始条件。现行破产法规定,若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状况予以审计,以印证已达到破产界限。注册会计师接受为申请破产而进行审计业务时,与一般项目对资产负债表的审计在形式上相似,但本质区别是将“持续经营”基本前提变更为“非持续经营”,并在此条件下按独立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在解散终止时,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清算审计报告。由于公司法规定如果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的清算业务时,对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在重要性和谨慎性程度的把握上,对破产的审计比对解散的审计要更严格。对情况模糊、依据缺乏的事项要注意留账勿调,慎重使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尽量减少职业判断。因为破产申请审计报告还要经受以后程序中法院、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以及三者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清算审计的质询验证。 破产清算审计 当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即成为破产人,对其财产丧失了经营管理权,由清算组接管,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在此过程中,法官负责组织、指导清算活动的进行,清算组负责具体执行清算事务。破产清算组成员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另一部分是清算中介机构和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在此阶段中可能充当两种角色:一是受聘法院,作为破产清算组的正式成员参与破产的整个过程,此时只要主持专业方面的事务性工作,配合其他成员非专业方面的清算工作即可;另一角色是受托于清算组,提供独立审计报告。在目前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后者为多。 (一)关于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应收款项)的审计 首先可将账存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负数进行重新分类,以圈定债权债务范围。其次将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中同项目合并对冲,因为破产法承认抵销权。如果有债务人的债务申报,就以申报数确认该项应收款。在申报数小于账面额时,若有线索,继续追查;若一时查不清的,则将多出的金额转到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中,并在报告上披露两种金额及差额。 如果债务人没有申报债务,就将这类账面应收款项以破产日为基点,分为账龄在两年以内和两年以上的两组。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应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发函证、查入账原始凭证,并将所得资料列表造册,作为审计底稿之用,也作为清算组、律师追讨债权待用。查证结果要按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以确认数列示应收款项。需要特别处理的是,有些按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应收款项的事项,比如出差借款尚未报销、诉讼费尚无收据入账、货到票未到的预付款等,清算组、律师均不能接受此类债权,但要求清算组在审计期间内提供合法的入账单据,也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业务当事人、企业、清算组写书面说明,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费用成本性项目转至利润或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中。 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若是关联企业欠款,一般留账待讨,因为清算组可以追讨恶意放弃的债权;若是自然人欠款,又无账查清、无函可认,可本着谨慎原则留账待讨,因为这些人大多是内部职工、股东或与企业有着密切利益关系的人;若有破产企业在两年内的讨债证据,此类款项也留账待讨;剩余款项均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中,因为一般债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不作为破产债权,所以只要清算组没有特别需求,就不必花费审计成本了。 如果清算组或破产企业讨债工作组织良好,应与其保持快捷沟通,以实存债权做账务确认。同时要关注基准日的企业状态,对在基准日后有明确结果的债权,应在基准日该债权的备注中说明。 (二)关于破产企业对外债务(应付款项)的审计 由于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是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破产债权,为了便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好的利用报告,在审计应付款项开始时,进行过负数重分类和与应收款项同名抵销后,将账面应付款项分为三类以上。 1.对于第一顺序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审计。可把“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交款”中的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工资性质的科目,合并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以申报的劳动债权总数,作为第一顺序债务额。若破产企业存在职工集资款,可另类列示,计入“应付债券”科目,注意不要与银行债务、对外债券混计。这样,第一顺序债务额即为“应付工资”和“应付债券”科目的合计数。 劳动债权的申报人均为破产企业或清算组,注册会计师很难对申报额进行验证,一般照申报额上账,同时将落实到每个自然人金额的申报明细表附在报告中。若申报的欠付工资水平明显比破产企业正常经营时或当地公布的工资水平高得多;若申报的欠缴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数额不同于基金管理机构的确认数;若申报的职工补偿费用计提方法与政策不符等重大异常情况,应予以披露。 职工集资款的申报人一般也是破产企业或清算组,若申报额与账面不符,又没有合理原因,比如账面反映的仅是本金,而申报数包括本金和利息,那就必须要求申报人提供详实的依据,同时详细查清入账依据,认真核对收款收据和兑项凭据。如果账务处理未见异常,申报资料经复核也未见异常,而二者确实不符,就按申报额上账,并将落实到每个自然人债额的申报明细表附在报告中,同时予以披露差额;如果申报资料不能支撑申报额,则以账面数列示集资债务,同时予以披露差额,如果追于压力必须以申报额上账时,应该对差额予以保留,以对付未来可能发生的兑现纠纷和债权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