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圆监狱技术”简述 边沁(Bentham)根据可视性原则所设计的圆形监狱:“圆形监狱是一个像圆环样的建筑,在中央造一个塔楼,上面开很大的窗子面对圆环的内侧。四周是一系列划分为层次的牢房建筑。在每个牢房中有两个窗户:一个让光线照进来,另一个面对塔楼——从那里的大观察窗可以对牢房进行监视。牢房“变成了一个小剧院,每个演员都是单独的,即被完全个体化了又是时时可见的”。犯人不仅对监视者来说是可见的,且只为监视者所看见而不与之发生任何接触。任何在恰当的位置上的人都可能操作这种建筑机器,而任何人都可能受其管制。监视者很容易观察一个罪犯、学童或妻子。这种建筑如此完善,以至于在监视者不存在的情况下其监督机制仍能有效地运作。“犯人看不见监视者是否在塔楼里,因此犯人必须循规蹈矩——仿佛监视是永久性和总体性的。如果犯人不能肯定他是被监视的,他就变成了自己的监视者。”如果把监视力和被监视者要逃走的欲望分别与圆内外的向内的张力和两圆之间向外的张力相对应,便有了更深一层的象征意义,于是人们把它引申为权力关系,认为“它解决了权力如何简易而有效地实施的技术问题”,“意味着所有的权力都空间化了”。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种圆形监狱。整个圆环是一个封闭式的建筑群,它自成体系。塔楼是在这一建筑群中央的高楼,即它是这一体系内部的组成部分,而且因为是塔楼,所以它在这一体系中比其他的建筑来得高。它处于圆环的中央,也就是说它与圆环上的其他建筑群相分离,保持一定的距离。塔楼最主要的作用在于透过它的大观察窗,对圆环上的监狱进行监视。为了扩大监视的视野,保证监视的效果,只有采取高一层的塔楼监视低一层的监狱,而不应该由同一层的塔楼来监视同一层的监狱。这一体系本身的布局,决定了监视者和犯人是相互独立的,他们分处于不同的建筑中,所以他们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通过一种“遥控”的过程而建立起来的。监督者不需要时时工作而其监督作用却时时存在。这种“遥控”的工具可能是特定的法律法规,也可能是某种技术层面的东西。“圆监狱”最大的好处在于即使花很少的成本(监督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就可以达到很好的成效(犯人必须时时防止监督者的监督),可以说,这是一种完美的权利实施技术。 二、运用“圆监狱技术”分析我国商行内审体制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特殊的封闭体系。银行通常把内审称为稽核。商业银行内审的定义可表述为:它是银行内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专司监督制约职能的内设机构,它是以国家的财经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主要以会计业务资料为依据,采用系统严谨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对银行会计核算、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的一种防护性和建设性相结合的经济监督和考核活动。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主要也肩负着监督的职能,整个内审体系和内审对象就构成了一种权利实施系统。我们也可以把这一体系看成一个典型的“圆形监狱”,其中内审部门相当于中间的塔楼,各业务部门相当于四周划分为一定层次的牢房建筑。我们可以简单把商行内审机制用下图表示:
鉴于我国商行内审体系和“圆形监狱”的相似性,我们可以透过“圆监狱”技术分析我国商行内审机制本身的特性和要求。1、圆形监狱中的塔楼处于整个体系的中央,虽然它必须处于该监狱的内部,但它与各监狱相互独立。这就要求我国商行的内审部门是银行内部的一个超然独立于其他部门的监督机构。只有充分保持内审部门的独立性,才能有效发挥内审机制的有效性。2、圆形监狱中的塔楼和监狱都是一层一层的,且只有当塔楼的层次高于监狱的层次时,监视者的视野才能更开阔,才有助于更好的实施监督。因此塔楼的高度肯定超过监狱的高度。这就要求我国银行内审机制要有权威性,并且要由相应高一级别的内审部门来审查其对应的业务部门,而不应该由同级别的内审部门来审查其业务部门。否则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3、在圆形监狱中,犯人不仅对监视者来说是可见的,且只为监视者所看见而不与之发生任何接触。这种建筑如此完善,以至于在监视者不存在的情况下其监督机制仍能有效地运作。这就要求内审部门不仅能够掌握各业务部门的资料,而且应该采用先进的手段,避免和业务部门发生正面的接触,采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运用非现场审计计算机系统,才能建立圆监狱技术中的这种永久性和总体性的监督机制,使各业务部门成为其自身的监督者。随着银行电子化水平的提高,使得这一要求成为可能。我们要大力发展和普及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使用,努力提高内审部门的超脱性。4、只有经授权并处于恰当位置上的人才可能操作这种建筑机器,而该系统内的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其管制。这就要求内审人员具有相应的权限,确保其审计工作的保密性。任何非内审人员均无法获得内审的实施情况,以防止被监督部门有所准备,不利于获得真实的会计资料。同时,这一要求也确保了内审机制监视作用的永久性和持续性。 三、我国商行内审体制改进的几点建议 由以上透过“圆监狱”技术的分析,我们明确了商行内审内在的“三性”特征和环境技术层面的发展要求。那么,如何有效改进我国商行内审机制呢?下面仅围绕上述特性要求做一简单分析。1、确保商行内部审计独立性特征充分体现。我国商行公司化改革正在进行当中,由于出资人缺位,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传统的管理方式依然在起作用,管理者权限不清,官本位和行政管理痕迹严重。在这种状况下,管理者往往更注重的是业绩,而忽视了风险管理,审计只能根据管理者的好恶来取舍,使得内部审计机制形成软约束,难以真正体现审计的独立性。据调查,许多商业银行的负责人没有直接领导或关心过本单位的内审工作,也没有专门委托一位行政副职协助分管审计工作。有的商业银行将审计同监察部门混岗,有的对内部审计人员的选配也不够合理,没有把精兵强将选配到内审岗位上来,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很难具有独立的地位。我们只有不断完善商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让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并不断加强管理层次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才能确保商行内审部门的独立性。2、赋予内部审计相应的权限。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文列示了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应切实遵守这些规定,如允许审计部门参加有关的经营管理会议,与审计有关的会议资料及时报送给内部审计机构;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罚细则,而不只是建议、督促整改,等等。确保了内部审计的相应的权限,其作用就会大大提升。3、确保内部审计实施的权威性。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经费、必要的设备和办公条件及用车等必须真正得到保证,同时,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和较好地解决,减少其后顾之忧。由于确保了内审部门的相应的权限和相对独立的地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只能积极配合,使得内部审计实施的权威性有所提高。4、大力发展银行电子化水平,提高内部审计技术和手段。随着科技进步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商行内审部门已逐步摆脱由被审计部门人工报送资料这一原始手段,转为通过网络主动获取所辖部门各种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数据。我们知道,传统的内审方式是以现场审计为主的方法进行的稽核,其目标单一、周期较长、监督面窄、审计成本高。这迫使我国借鉴国外的做法,把非现场审计提上日程。我们要有意识培养具高电脑技术、高业务素质的综合性人才,从整体上提高银行内审的技术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