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用语要“准” 审计评价的语言要准确、确定,措辞恰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意的语言和词句。审计评价既要全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又要客观、准确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界定责任,但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正反两方面的评价用语不能相互冲突。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要“准” 审计评价必须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作评价。评价范围应紧紧围绕确定和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根据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和特定的审计期间以及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来确定,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不任意添加和取舍,不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 三、现任与前任领导经济责任的区分要“准” 审计中遇到现任与前任交叉的经济责任问题时,要准确区分,在时间上要分清,所负责任要分清,不能混淆。在经济工作中,有些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历史性和连续性,对此类问题应当从历史的角度核实情况,客观表述,不应随意定性和评价。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区分责任。 四、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事项事实数字要“准”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最大的特点是除了发现问题外,还要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核实、评价,涉及的经济指标较多。要善于用写实的手法,用事实、用数字说明问题,所使用的数字要核实准确,没有经过核实的数字,要注明来源。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不能做出没有事实依据的判断,更不能虚造数字或掩盖隐匿事实,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要根据事物或行为具体情况和客观规律再作出判断。不能借以谋取私利或者加以偏袒,更不能掺杂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个人好恶和心理情感等。 五、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事项取舍要“准” 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相关性、充分性原则进行,这就要求审计证据必须有效合法,对不充分、不相关的事项,一般不作评价,否则将构成审计风险。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复杂性、广泛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繁杂,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加以评价,过于繁杂而影响其效用。因此,经济责任评价选取的事项应当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着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点内容,评价能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的经济特点的方面,对一般性问题一般要简评或者不做评价。 六、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认定要“准” 领导干部所负责的一方经济发展状况好与不好,成绩大或小,和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努力程度及有作为或无作为有一定关系,但客观原因也应正确认识,不能片面地去评价。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防止只看表象不究本质。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七、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界定要“准” 直接责任,即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责任而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所谓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直接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所谓领导责任,即虽然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其职责覆盖着该单位的所有行为,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责任界定的准确与否,是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非功过、责任轻重大小的前提。责任的轻重大小不能强加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