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串用·借用资金行为的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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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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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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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辨析词意

      挪用。挪,移动的意思。挪用,可理解为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财移作它用。

      串用。串,有“走”、“交错连接”、“担任戏曲角色”三种意思。串用,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财暂时用于其他方面,二是把原定用于某些方面的钱财混合安排使用,三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财用于相近用途。

      借用。借,意为借进、借出。借进,可理解为为了自己当时或临时的使用而借别人的资金用;借出,可理解为将自己的资金借给别人,以满足其当时或临时的使用。

      二、甄审权限

      甄审行为主体对已经做出处理的资金是否具有某种处理权限,包括分配权(含受托分配)、使用权、经营权(含受托经营)等等,是甄别挪用、串用、借用资金行为的一个重要方法。

      挪用。没有资金分配(拨付)权和使用权的资金管理人,分配(拨付)、使用所管理的资金的行为是挪用行为。

      串用。有资金的分配权(拨付)、使用权、经营权,而未按规定的范围分配、使用和经营的行为是串用行为,串用有特定用途的资金是挪用资金的一种情形。

      借用。只讨论借出行为。行为主体借出具有使用权的资金,包括与本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结算性暂借、工作人员困难性暂借,是正常借用行为。经营性单位以盈利为目的的借用行为是拆借行为。

      预算部门和单位能够使用的资金主要是预算安排经费,主要用于部门和单位的日常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及专项费用支出,一般不发生与本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结算性暂借、工作人员困难性暂借以外的借出行为。财政部门所进行的财政周转金放款、政府各项专项转贷资金放款、按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按财政体制规定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进行资金调剂等,是财政支出行为。预算收入组织部门及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将其管理的应缴预算收入、待拨资金借出是挪用行为的一种情形;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人员,将各项专项资金借给非该项资金结算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是挪用行为的另一种情形;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人员擅自将财政间隙资金借出也是挪用行为的一种情形。预算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分配、调拨、结算、使用财政有偿资金和政府各种转贷资金,不是挪用资金行为,也不是经营性拆借行为。

      经营性单位拆借资金是一种经营行为。取得经营权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将其管理的非经营性资金用于拆借,是挪用行为的一种情形,如挪用客户资金;经营者或资金管理人擅自出借单位资金也是挪用行为的一种情形;没有资金经营权的资金管理机构和个人将其管理的资金借出并谋取利益是违规拆借行为。

      三、细究事实

      甄别挪用、串用、借用资金行为要对具体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挪用资金一般具有四个特点,即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性,擅自处理,资金已被使用或转出。

      串用资金一般也具有四个特点,即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处理或集体研究,在形式上有书面依据,资金已被使用。

      借出使用资金一般具有五个特点,即有资金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程序上经过集体研究或经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形式上有书面依据,有利息回报,资金已转出。

      四、运用法律法规

      挪用,既是行政执法用词也是法律语言,《刑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具体对应条款,如挪用公款是法禁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是适用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

      串用,是行政执法用词。串用票据是违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具体对应条款,串用资金一般都可根据具体事实分归于挪用资金或拆借资金。

      借用:借用是民事法律纠纷用词。拆借既是行政执法用词也是法律语言,拆借资金可分为正常拆借和非正常拆借。依据不同的行为事实和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借出使用资金行为如属非正常拆借,可能是违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刑法》等有具体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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