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骗税审计方法

作 者:
孙民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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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骗取出口退税最常用的手法是虚开、非法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发票是拿到退税款最基本的凭证,有了它,才能证明企业缴过税,企业才能领到退税款。

      接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开票企业虚构购销业务,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

      有些企业从成立之初就没有经济业务,而是与“开票公司”合作,虚构购销业务,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了达到“货物”出关的目的,他们在香港或境外设立空壳公司。内地企业则利用这些空壳公司,伪造企业产品出口外销合同、运输合同等文件“空箱闯关”。不法分子钻海关对出口货物抽检的空子,大量用空箱出关,骗得报关单;或者在公海上转一圈,然后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审计时,要检查这类公司的供货商以及货物运输、资金等关键环节,有条件时可到税务机关验证增值税发票的真伪。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就可发现某些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开票公司”虚构购销业务、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等一系列重大涉税问题。特别要注意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管理,要密切监控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等企业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作为增值税主要抵扣凭证的企业的销售情况。对新办的上述三类企业销售的货物,要加大检查力度,严防犯罪分子利用假抵扣凭证虚开发票,通过流通企业倒入外贸企业等手段,进行骗税活动。

      出口企业虚抬货物价值,骗取出口退税款。

      这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取对货物进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骗取出口退税。由于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

      国家税法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据了解,以往不法企业骗税,常没有真实出口交易过程,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报关单等骗取出口退税。随着全国“金税工程”的实施,大部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发票和凭证在电子税收系统上一验便知真假,伪造有关发票和凭证进行骗税的手段已变得不容易。正是由于“金税工程”阻断了“空手套白狼”式的骗税之路,不法分子才绞尽脑汁另辟他径,采取虚抬出口货物价值的手段,不惜一切代价骗取国家税款。

      审前应做好出口产品实际税收负担、进货成本、流通费率、利润率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调查核实工作,及时了解当前外贸形势、国际需求热点、产品供销渠道、重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及我国产品出口等情况。

      审计这类问题,审计人员要有较高的商品价格知识,根据国内、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与生产企业的报价进行对比,就能够发现是否存在异常。比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一双劳保手套价格也就是几元钱,而生产企业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双手套的价格高达十多元,这显然就存在虚抬货物价值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嫌疑。尤其对出口金额(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仅限于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要拓宽审计范围,进行重点审计。

      二、编造虚假的外汇核销单骗取出口退税款

      少数企业采取“倒汇”手段假冒进出口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这类“出口”企业在每次交易之前先与倒汇企业或中间人商定一个兑换比率,待虚假的发票、虚假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到手后,按比率计算出相应的人民币数量,作为“货款”汇给倒汇企业。倒汇企业把钱打到地下钱庄,从黑市上换到外汇,通过其他渠道转到香港等境外,再由香港等地汇到上述“出口”企业账户上,便产生了外汇核销单。

      从账簿入手很难直接审计出此类虚假的外汇核销单。这类企业常常是没有真实的出口业务,审计人员可从供货商以及货物运输、资金等关键环节,查找出虚假交易的蛛丝马迹,从而证明虚假的外汇核销单。

      三、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

      所谓“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出口业务。部分出口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贸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审计这类问题时,要特别注意认真负责地对供货企业、货源以及外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必要时可到供货企业实地考察以及向外商发函,以求证供货企业、外商是否存在,对交易、货物价格、仓储、运输、纳税、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做到细致认真地审计,防止出口企业“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发生。

      四、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各种退税凭证上企业名称不一致导致多退税款

      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其各种退税凭证上企业名称应一致,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相继成立了独立核算、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有的是为了承办总公司已经签约的出口业务,有的是为了使自己出口的货物在国际上被认可或子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借用总公司的名义等原因,造成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收购货物并进行财务核算,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报关出口,而由子公司结汇,使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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