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9日,国资委发出《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为央企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详细的门槛。 国资委指出,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企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超过5年。3年内遭到行政处罚或被点名批评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将无缘央企的外部审计。 通知规定,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的规定: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作专项说明,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 对于审计中央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应具备的资质,通知也做出明确规定: 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最低不得少于40名,其中:企业资产总额在50亿到5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60名;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亿到10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80名;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100名。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一是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二是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三是近3年内在承担中央企业有关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被国资委警示两次(含)以上;四是国资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不适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