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为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就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某单位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4800×5%=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