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随着验资法律诉讼案件的增多,对小企业的增资审验往往被视为“可怕的陷阱”。从验资实践看,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六个实务问题: 一、关注企业是否有意隐瞒银行账户 小企业往往在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日后,验资基准日之前,由于货币资金困难,出于验资目的之需要,向从未开立过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利用这个新开的账户,采用抵押、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方法向银行取得借款,然后转账支付给出资人,从而使得出资人获得了货币出资款。对上述银行开户资料,银行借款资料,进账单和付款凭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既未能如实提供给注册会计师,也未能记入相关明细账,而是待取得验资报告后,才登记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其他应收款等明细账,造成虚假增资,给注册会计师带来巨大审计风险。 二、关注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 小企业出资人增资的货币资金,有的取之于其控股子公司。由于小企业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要合并会计报表,其控股子公司也不是验资约定书的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对被投资人的相关财务状况非常关注,而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则关注不够。特别是控股子公司是销售公司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其相关财务状况审计非常费时费力,出于成本效益考虑,往往简化审计程序,有的甚至连审验程序也忽略了。 三、关注用原材料、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的产权归属 在小企业增资实务中,对于用原材料、设备等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往往只关注其实物、发票、运单和评估报告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充分。如果出资者是自然人,用赊销来的原材料和设备投资,验资报告日后从被投资企业支付货款,很明显是虚假出资。因此,判别产权真实归属还应该补充的关键证据即自然人出资者的银行付款单据或者供货方现金收讫证明。 四、关注产权的所有制性质 产权的所有制性质是指产权拥有人的不同所有制性质,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企业就其经济类型而言,包括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等;企业就其经济成份而言,有国有的、集体的、私有的甚至是外资的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无论是接受出资人的出资,还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或者说是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注册会计师都必须仔细审核出资产权的所有制性质及其价值构成。由于历史原因,小企业减免税收、税前还贷等形成的资产,其产权界线不明晰。因此,在小企业增资验资中,属于公有制产权性质的,注册会计师首先必须要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产权界定文件,区分清楚国有和集体资产产权,界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以免产权不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五、关注严重亏损企业的净资产状况 小企业由于严重亏损或增资后,导致企业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实际上可能资不抵债。因此,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关注企业章程中规定的破产或歇业清算的情形是否出现,关注上年度的会计报表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足额出资是股东的责任;而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严重亏损企业净资产状况,并在验资报告意见段中明确反映,以规避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责任,降低审验风险。 六、关注虚假货币增资问题 小企业虚假增资的具体表现为:销售货款收回后不入账;材料采购预付货款后又收回不入账;以货款名义背书给关联方后取得货币资金,而被审验单位无任何“关联方关系”的迹象;生产的产品不入账,直接销售取得的货款也不入账等等。这些货币资金取得后,直接偿还股东投资款或直接以股东名义增加投资。对前三种虚假增资,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执行函证程序,取得合法、真实的证据,以揭示其真实的财务状况。而第四种虚假增资,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小企业的主要原材料耗用量与产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关注上一期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其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