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构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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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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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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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体系的重构

      由于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有检查公司财务、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共同职能,二者同步加强的结果确实会造成“两只猫逮一只老鼠”的现象。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浪费监督资源,而且会造成内耗。只有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检查财务的职能进行整合,组成一个更加权威的内部会计监督机构,重新构建内部会计监督体系,才能担当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重任。这个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可称:“内部会计监督委员会”。其所以称作内部会计监督委员会,是将其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相区别。内部会计监督委员会设立以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没有必要继续设立。以内部会计监督委员会为核心构建内部会计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的主体。监督主体是指监督活动的实施者。内部会计监督委员会成为公司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后丝毫不能减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直接监督及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责任,它们也应该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此外,《会计法》还授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开展会计监督的权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外部监督。但接受委托后就可视为内部会计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只要接受了委托,也可以成为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这就是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多元化的特征(见上市公司多元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结构图)。内部会计监督委员会为一级监督主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二级监督主体。内部会计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由董事长任主任。

      

      2.监督的目标。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要服从外部会计监管的目标,最后落实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即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充分性和公平性。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信息所揭示的内容应当和事实相符、一致。及时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项的实质。充分性要求财务报告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公司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都必须毫无遗漏地予以披露。公平性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是面向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公开和公平披露,而不是面向特定市场人士的选择性披露。各类市场投资者有平等地获取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一切信息的机会,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公平地参与交易和竞争。

      3.监督的客体。一是监督的对象,即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及其所依附的经济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会计活动所依附的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参与者,如采购管理人员、营销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资金管理人员等是否具有财务会计意识,能否按照内部会计相关规定管理财产,真实准确地报告相关的会计资料;会计核算的组织者、实施者,系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能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政策制定和财务报告的审核者、决策者,指公司财务负责人、经理和董事长,能否笃守诚信原则,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处理会计事项。二是监督的内容,即各类监督对象从事的会计活动及其所依附的经济活动,包括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对会计核算业务的监督(重点检查会计事项相关人员,即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是否正确,有无给国家、公司、投资者和相关利益者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等等)。

      监督途径的选择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前和全过程监督。会计具有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会计核算是指会计对一个单位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活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利用记录和核算所生成的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检查和评价等活动。会计核算在整个会计工作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实现会计监督的前提。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发挥自己的优势超前介入,充分发挥内部会计监督的日常性与全过程控制的作用,把会计的监督职能寓于会计信息生成、处理、利用等会计核算活动之中,并与会计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其灵魂和核心作用。

      2.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事前和事中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解释,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在公司内部作为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实施对会计资料的再监督,其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应事前或事中介入。(1)检查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2)检查内部会计控制的健全、完善、有效;(3)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益。评价时,既要注意量化指标,又要注意非量化指标。在量化指标方面,除了继续以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作为主要评价体系外,还要考虑增加企业内部管理功效、产品创新与成长业绩等方面的指标,以鼓励公司管理者着眼公司的长远建设与发展。在非量化指标方面,应综合考虑公司行为的地位、技术水平、发展前景,以便全面地评价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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