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在年度结息和日常销户结息时,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三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在某市住房公积金试点审计项目中发现,部分住房公积金中心存在少给住房公积金缴交人计付利息的情况。我们运用的审计方法是: 1.由点到面,发现为销户支取和购房支取的缴交人少计付利息170万元 首先,在对住房公积金的审计中,抽查某几位缴交人及提取人的公积金个人流水账,按照公积金计息方法分别计算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归集资金的利息积数,确定结息日应计利息,与住房公积金实际计付利息对比,发现有两个中心在计息上存在问题。 接着,获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计息方法,发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发生销户和购房支取上年结转资金的,采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率的设置未按国家规定的三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最后,通过数据整理获取所有缴交人个人流水数据库,按照“少计利息=∑各缴存人支取上年结转金额×(支取日-上年结息日)×(三月定期日利率-活期日利率)+∑各缴存人购房支取剩余金额×(三月定期年利率一活期年利率)”的计算方法,确定了这两个住房公积金中心对44961人次支取少计利息合计170万元的问题。 2.数据横向比较,发现某中心在归并环节为缴交人少计付利息140.42万元 将原来一个城市中各自独立的多个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称“分中心”)归并成为一个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发展趋势,对归并环节的计息情况,我们采用了数据横向比较的审计方法。 首先,我们分别获取了某住房公积金中心归并前和归并后缴存人的缴交数据。 接着,对某一缴交人的缴交记录进行了对比,发现中心将分中心归并的资金不再分上年结转和当年归集,而是统一作为当年职工补缴入账,这样必然导致将本应按三月定期结息的上年结转资金统一视为当年归集资金按照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最后,利用分中心缴交数据库,按照“少计利息=∑归并环节各缴存人补缴入账资金中上年结转金额×(下个结息日-补缴入账日期)×(三月定期日利率-活期日利率)”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了该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归并分中心时,少计付缴交人利息合计140万元的问题。 3.拓展会计账表审计,发现某中心给缴交人少计付利息330万元 首先,我们审查了某住房公积金中心账表,发现“业务支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没有发生额,即不存在利息支出,通过核实确认该中心未给缴交人计息。 接着,根据各年度公积金业务数据库,按照“上年结转资金利息积数=∑各缴存人上年结转资金×360-本年购房支取资金×(下个结息日-购房支取日期)-销户支取上年结转资金部分×(下个结息日-销户日期)”,以及“当年归集利息积数=∑各缴存人缴交金额×(下个结息日-缴交日期)-销户支取本年归集部分×(下个结息日-销户日期)”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各年度上年结转资金和本年归集资金的利息积数及应计利息。 最后,再加上各年度应计利息到下一年度的复利因素,确定了该住房公积金中心未给缴交人计付利息,少计利息合计330万元的问题。 4.通过信息系统审计,发现某中心计算机系统少计利息情况 抽查发现某中心给缴交人的计息金额与审计核查数存在差异,但公积金中心不能够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我们联系了系统开发人员,获取了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的计息方法。通过对系统计算方法的分析,最终发现该中心计算机系统对职工上年结转资金未按实际金额计息,而是以元为单位取整(去尾法)后计算积数计息,导致少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