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互证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多个角度或立场收集有关情况的观察和解释,并对它们进行比较,使三角互证法中每一方都可以获得更加充足的资料来测试和修正观点。审计证据的三角互证法是指从三个基本的来源获取互相增强证明力的证据,以帮助审计师形成合理的判断,如图1所示:
EBS、MII与MBR之间是互相增强的、互相制约、互为条件的,它可以放大每一种证据的有用性,提高合理保证的水平。如果三方证据来源显示了一致的信号,那么审计师的判断就更具可信性与说服力;如果三方证据来源显示了互相矛盾的信号,那么审计师就可以发现潜在的错报风险,据此考虑获得额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角互证法的理念在现有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也有体现。函证就是一个最简单的三角互证法的示例。审计师评估应收账款的重要错报风险时并不仅仅局限于分类账与财务报表的数字一致(即MBR证据)。当内部控制设计恰当并有效实施时,审计师会运用MII证据(销售发票、发货凭证等)来对MBR证据进行补充。同时,考虑到被审计单位可能记录虚假的应收账款,并附以虚假的原始凭证,审计师还会通过函证的方式从被审计单位之外获得EBS方面的证据,通过被审计单位的客户确认应收账款的金额。 审计证据的三角互证法可以提高审计质量,主要体现在:(1)审计证据的三角互证法可以帮助审计师区分不同可靠程度的证据来源。与MII与MBR比较而言,EBS证据来自审计单位外部,更加独立,更不易被管理层虚构或伪造。然而,不同类型的EBS具有不同的可靠程度。MII将一些EBS转换成财务报表信息,这一类EBS与审计工作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相对来说更易被管理层操纵与歪曲另外一些EBS不用来生成财务信息,而是被MII转换成有助于战略决策、资源分配决策或者监测运营的信息,与审计目标仍有一定的相关性,因为这些信息对被审计单位的决策来说具有重要作用,所以不易受到管理层的操纵与歪曲;还有一些EBS可能被被审计单位之外的其他信息媒介或个人利用,转移成其他信息,也有可能与审计目标相关,因为信息的处理过程更加独立客观,因此更不容易受到管理层的操纵与歪曲;当然也会有一部分EBS尚未被发现或尚未被利用,审计师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利用这一部分EBS,将其转换成所需的审计证据。(2)各个证据来源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审计师判断某一证据来源是否可靠的方式之一就是确定另一种证据来源是否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为了对本期的收入进行正确估价,确定年末的销售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审计师测试顾客在下一年度期初的退货。如果EBS方面的证据(如分析经营生产关键业绩指标,或者实地检查被退回的存货项目)显示年末销售是真实的,那么就可以交叉印证MII证据(如退货授权以及存货重新入库的凭证)以及MBR证据(如存货账户和应收账款账户明细)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