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术界要认真研究“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框架”的概念与内涵。当前,“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框架”的提法在我国比较流行。在中文语境中,财政本来就是指国家筹集、分配资金的活动,是指公共部门的资金流转,已经包含了“Public Finance”的涵义。他建议把“Public Pinance”翻译成“财政”,而不必翻译成“公共财政”。“公共财政”属于同义反复。“财政框架”是从广义上讲宏观经济、财政政策、预算战略与计划、预算执行、预算报告与审计、支出绩效评估等。从财政内部活动来看,“财政框架”涉及一些其他具体概念及操作,包括税收预测、税款征收、税制改革、支出及控制、预算结构及编制技术、政府结构及财政体制改革、预算会计及改革等等。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第四季度审查下一年预算草案”的程序,不能未经批准就执行预算。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用效果的要求。为提高我国预算编制水平,他建议设立独立的国家预算局,从而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各自独立,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三)引入新的理念,加强和改进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包括:政府账户资金(各种基金、土地转让收入、彩票收入、政府债务等)都应纳入预算,按照复式预算原则完整编制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按上述口径的财政收入准确计算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参照国际通用标准进行预算收支科学分类,制定预算定额成本原理和绩效预算原理,研究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可行性,改进政府财务报告。 (四)改革政府间包括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体制。要明确划分事权,确定政府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支出;明确收入能力,确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执行统一税法,但允许不同地区有一定的弹性。 董大胜副审计长对中国审计体制改革问题作了以下阐述:关于中国的审计体制改革,我们的视野要更加开阔,不要片面理解。中国的审计体制改革首先要体现中国的特色。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体制改革,依法治国要与人民群众发挥作用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宪法赋予审计的权利,制定一套有利于审计最有效发挥作用的条例。审计部门的双重领导要保持一致。审计关口应该前移,变审计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在财政预算阶段就应该发挥审计的作用。要充分运用绩效审计原理编制合理预算。要对审计有效性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