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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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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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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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审计监督覆盖面小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虽然开展得比较早,但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已经开展的地方大多也是审计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但是,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限定为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如果不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力度,不及时查处和纠正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就不利于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发展,不利于加强党的廉政建设,也不利于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尽快实行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已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审计工作重视不够

      有的干部管理部门没有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评价和任用干部时只是委托审计机关走走形式而已;有的在干部已被提拔任用后,才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没有真正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审计结果缺乏标准

      按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只对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不公开披露。干部管理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也不利于审计人员在群众监督下,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

      另外,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量急剧增加,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的问题:一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应从县级以下逐步扩展到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免、调离之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不得新任职务;经济责任审计还要体现事中监督的原则,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也要接受审计监督。二是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部监督管理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审计监督如何与纪检、组织监督有机结合。三是正确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确定审计结果的运用标准。只有尽快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全社会全面推行,并更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选调和配备一批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以尽快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需要。干部管理部门要正确运用审计结果,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成为任用和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促使审计机关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根据中办、国办规定,中纪委、监察部、中组部、人事部和审计署已联合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全国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据了解,许多地方还没有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干部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作用也没有具体落实。为了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干部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要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充实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要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从多方面给审计工作以必要的支持,为尽快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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