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第5号公告开始,审计署将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同时公告出来,这不仅提高了审计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更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民众的要求。然而随着国家审计的影响不断扩大,民众对国家审计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探讨的问题也越加深入。为了巩固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在国家政治民主进程中的成果,继续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向前发展,当前急需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计公开引发的问题 审计公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问题。现在大多数被审计单位不愿公告审计结果,普遍认为审计结果公告是亮自己的丑。很多被审计单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部门向上级报告或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因此,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需要理顺。 第二个问题是审计公告还有大量死角。在“审计清单”上,人们发现,审计署查出了很多问题,但是,有些地方审计机关却“无语”。“审计风暴”为何只在上边刮?这是因为在我国现行的体制框架内,地方审计机关既要监督政府,又要受政府领导,它缺乏更多的独立性。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地方人大报告审计情况,必须要经过政府这一关,因此有些报告就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2.加快审计“问责”步伐 “审计风暴”过后,民众最为关心的是在审计整改中,谁为审计查出的问题负责。2004年12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26页的报告,这实际上是对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报告。这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国家对审计“问责”开始了大动作。有人说,对于审计领域来说,2005年的关键词,应该是“问责”。200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行为条例》为审计“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目前各级政府财政行为,特别是财政支出活动中存在的大量不规范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那些因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现象终究要得以“问责”。对这些决策失误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管理责任。 3.谁来审计和监督审计部门 人们常常提出这样的问题:国家审计是监督别人的,那么谁来监督国家审计?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尚未解决。国家审计也是一种公共权力,虽然它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是,从监督的角度来看,国家审计本身也要接受监督。因为任何没有受到监督的权力,都会有滥用和腐败的风险。审计署的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增强了审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另一方面也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进行考验和监督。即便是审计署为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对审计人员实行“八不准”纪律,以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一切经济联系,这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设租”行为。但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国家审计除了上述的自律与廉政纪律、职业道德等他律来约束外,还必须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国家审计进行审计监督,保证其客观公正,使之更好地实现民主监督职能,在推进国家政治文明中进一步发挥作用。 4.审计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审计法》确立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国家审计在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如果从发展和规范的角度来审视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还没完全在法律的框架内工作。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审计的职责主要是对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审计的工作内容大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造成了某些工作内容上的不合法性。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中办、国办的暂行规定开展的,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即使是财政财务审计,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国家审计的年度工作量的确定没有法定要求。目前国家审计部门并非对所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经济组织都进行了审计。国家审计部门每年审计哪些单位,审计多少单位可以由国家审计部门自行决定。有的部门至今从未接受过审计,有的部门几年才被审计一次。这就使国家审计监督的覆盖面不全。另外国家审计的范围、内容和程度的约束性也不够。我国目前的财政财务审计,在对不同单位进行审计时有不同的范围或名称,对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范围是“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范围是“财务收支审计”,对政府财政活动的审计是“预算执行审计”或“决算审计”等,因此对于一个审计项目如何审计没有一个法定要求和范围,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缺乏严肃性的。 另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多元投资主体增多,因此国家审计的管辖权受到了挑战。 5.审计独立性问题 国家审计主体强调组织上的独立,人员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和经费上的独立。即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等。从上述理论上讲,我国国家审计具备了独立性,但是受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还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审计模式属于行政型模式,这种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我国的这种审计模式是由我国政治大环境的特点所决定的。《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体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这种政体,国家审计机关应该有两种选择,一是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法律实施情况的职能;二是隶属于国务院,行使既监督法律实施情况又监督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职能。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初期,我国选择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有当时特定的条件和理由。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审计机关行政领导体制,一方面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和职能发挥,另一方面也造成国家审计的监督机制不全的状况。一些国家审计机关往往屈从于本地方利益,以维护本级政府和本地方局部利益为出发点提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结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