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请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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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审计(审计质量控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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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审计行为的依据

      1.《审计报告》的审计行为依据

      《审计报告》作为审计机关的对外业务文书,相对于被审计单位来讲,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依据应当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不是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审计方案的要求,审计机关的计划和方案对被审计单位没有约束力。

      2.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是审计项目计划的立项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是审计工作方案的原则要求。

      二、关于法规引用的表述问题

      1.法规引用时,一般情况下必须写明:发文机关、文件名、文号三个要素,目的是为了便于查找和检索。《审计报告》中多次使用的同一法规,在首次注明之后,可以只写文件名的全称。

      2.法规的引用要考虑文字叙述的流畅,通常情况下要点出所引用的具体条款和具体的内容,如果同时引用两个以上不同法规内容的时候,必须做好不同法规依据主旨的提炼和综合,不宜罗列一堆发文机关、文件名、文号、条款和具体内容。

      3.引用多次转发的文件,只要注明原发文机关和文件名、文号。

      三、关于审计定性和法规引用存在的问题

      1.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标题的定性与内容引用的具体法规相悖;

      2.对审计发现评价标准使用不当,预算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引用财务收支的规定;反之,有的明显属于财务收支的问题,却也引用预算管理的规定。

      3.预算外资金存在的问题,没有引用相关的预算外收支管理和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也串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4.由于“审计发现”评价标准使用不准确,导致处理法规使用不当;或工作底稿表述不当,导致报告归纳定性不当;

      5.预算主管部门的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错用预算法中限于规范“财政部门”的条文规定。

      6.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评价标准使用单一,违反细化预算的很少使用“预算意图”、“预算目的”、“预计成果”、“预期效果”、“预期目标”、“实际完成”等与预算执行和资金支出成效有关的评价标准,有的预算执行审计报告通篇使用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典型的“差错纠弊”,主题偏离。

      四、审计定性和法规引用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1.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行为事实要清楚,要有准确的专业判断,确定行为性质(属于什么性质),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2.要克服传统习惯和类比推理的做法。如“过去都是这么处理、其他处室也是这么处理,我们也这么处理”,要改变这种观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3.注意法规适用的原则:专门规定优于普遍规定、后法优于前法、就高不就低、有权部门优于行业主管部门等原则。

      4.防止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打包”处理,正确地确定每个(类)问题的评判标准,防止造成定性不准和处理失当。如,有的审计人员因为法规知识方面的原因或者受随意性思想的主导,对一些本身未搞清楚或理解不一的问题,采取回避的办法,以“其他问题的处理”、“上述有关问题的处理”形式随便找一条法规,一处了之。

      5.注意在一个审计组内同样的审计事实可能因为不同审计人员采用不同的评判标准对其进行对照而得出不同的审计结论,同样造成定性不准和处理失当的问题。

      6.注意财政违法行为的特征区别,准确进行定性。这里例举一些:

      ——滞留:非主观有意不缴、不上划,造成超过国家规定上缴期限的形成滞留;

      ——截留:主观有意不报、不缴、不上划;

      ——挪用:对滞留、截留的收入款项违反规定予以挤占使用的行为;

      支出的挪用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实质都是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用途,也是判断的基本标准;

      ——坐收坐支:财政收入的坐支主要是将按规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的行为,实际是一种直接的“以收抵支”,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通常用途不违法)。

      ——预算外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列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在单位财务部门之外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私存私放,就是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财务活动在法定账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存放资金的行为。

      ——法定账户:向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列报财政财务决算的账户。

      ——存放方式:一是在擅自开设的账户中存放;二是以个人储蓄的形式存放;三是直接将现金存放在任何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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