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认真查阅了有关资料、史料,咨询了有关专家教授,对军队审计定义进行了研究,感到现行定义不够完善,主要是对审计主体的概括不够全面。下面,简要谈谈笔者的粗浅看法,与各位有识之士共同商榷。 军队审计的定义,《中国军事后勤百科全书·军队审计卷》(以下简称《百科全书》)表述为:“由军队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对军队各级部队、部门及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的经济监督活动。”军事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军队审计学》表述为:“由军队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对军队各级部队、部门及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两部著作,均是军队审计界的权威性著作,给军队审计下的定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两个定义虽然文字上略有不同,但对审计主体的表述均是“军队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笔者认为,军队审计的主体应当表述为“军队或有关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主体的外延加以扩大,增加了“有关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一是不扩大军队审计主体的外延,就等于否认中国古代存在军队审计。中国古代军队审计,一直由官厅审计机构负责,除西周时期,其他各个历史时期都有关于军队审计内容和活动的记载。如:春秋战国时期,秦《效率》规定要对戟、弩等兵器进行审核。秦汉时期,上计官吏以军事装备的各种簿籍为依据,核查各种支出是否真实、准确。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督军粮执法和督军粮御史等监察官吏对军用粮草的征集、运输、保管、使用进行全面审计监督。隋唐时期比部掌握全国财政支出审计,凡度支部的军费支出,库部的兵仗收支,仓部的军用物资收支,都由比部负责审计。北宋时期,三司内设立专门审计军事事项的审计机构马步军专勾司,下设骑兵、步兵两院,专门负责审计军队的钱粮给受事项。元朝,中书省户部粮草科主管军用粮草出纳,审计科负责监察审计,兵部照磨负责本部钱谷出纳审计。明朝,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承担清军、刷军、屯田、监军、纪功等军事审计监督职责。清朝,都察院六科中,兵科负责审核官兵俸饷钱粮,户科负责兵马银两奏销,工科负责兵船、军械制造费用的审核。只是到1910年,清陆军部设审计处,中国的军队审计才开始进入了由军队审计机构负责的历史阶段。如果军队审计主体仅仅局限为“军队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那么中国军队审计的历史只能追溯到清末。 二是不扩大军队审计主体的外延,就等于否认世界有些国家的军队审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军队审计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独立设立审计机构,负责军队审计工作。我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军队审计属于这一类型。澳大利亚国防部设立审计总监和管理审计处,负责对军队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我国《审计法》规定军队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部分,军队独立设立审计机构,负责军队审计工作。二是审计工作由国家审计机构负责,军队也设立少量审计机构或人员。德国和巴基斯坦等国家的军队审计属于这一类型。如:德国联邦审计院第四局6个处负责对国防军事部门预算开支进行审计,同时其军队内部也设有一些审计部门,协助联邦审计院开展工作。三是审计工作全部由国家审计机构负责。世界大多数西方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如美国、法国、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审计署(院)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军队进行审计,军队内部不设立审计机构或人员。可见,军队审计的主体是多样性的。 三是不扩大军队审计主体的外延,就存在军队审计定义的前后概念矛盾。目前,在有关军队审计的著述中,均采用本文开头提到的军队审计定义。但是,纵观全篇,又都在不知不觉中对审计的主体进行了拓展。如:《百科全书》对军队审计的定义把军队审计主体明确为“军队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然而在后面相关章节中又说,中国古代自西周产生审计以来,军队审计一直由官厅审计机构负责。可见,军队审计主体包括古代的官厅审计机构和近、现代的军队审计机构两部分。显然,《百科全书》前后对军队审计的定义存在矛盾。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实用审计大全》、中国审计出版社出版的《军队审计手册》等著作中也存在类似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军队审计的定义应当为:军队或者有关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对军队各级部队、部门及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的经济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