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6)09-0005-40 有一年上海社科院历史所召开“八一三淞沪抗战”讨论会,议题是熊月之先生访德时得到的一批“八一三”照片,熊先生希望我能发个言,我在谈完正题后又附带提到了东京大学藤冈信胜有关日军暴行照片的所谓“伪造”问题①,表示应该予以重视。我的话还没说完,一位已退休的先生即刻质疑,认为这些事“我们中国人说了算,不必理会日本人说什么”。类似的意见在其他场合已有所闻,并不是“偶然”之见,所以我当场也作了答复。大意是:对日本右翼学者的自弹自赞虽不必在意,对问题本身却不能任其自流;日本右翼学者提出的“伪造”照片的每一张,都有从来历,内容以至于“释义”彻底检讨的必要,这不仅是因为有右翼挑战的“问题”语境,同时也是因为许多照片承自前人,以后的使用基本是“陈陈相因”(我用这个词时并未含褒贬),在时隔数十年后的今天,确应“原始反终”,作一全盘清理。当时谈的虽只是照片,其实对文字、实物等其他材料和日本的相关研究尤其是见解相歧的研究,我以为也应如此。南京大屠杀与一般历史事件的最大不同,用旧话说在于它的“大义名分”,但作为“历史事件”,我觉得它不应被图腾化;既然自信它是一个“真实”,从“功利”上考虑,也不必担忧学术检验,无须免检的豁免权。去年末28卷本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出版,南大、南师大等单位联合举办了“南京大屠杀史料国际学术讨论会”,会上第一次出现了对一些“定论”的探讨,让人感到这一牵动着学术界以外敏感神经的著名史事“讨论已成为可能”②。我一直有一个偏见,以为如果我们更坚持学术标准,更有“弹性”,日本右翼学者的许多观点本来可以不攻自破,至少不会像现在那么有市场③。这是我多年来关注日本有关研究的一个突出体会,也是我持续关注日本有关研究的一个重要理由④。 本文所说的“南京大屠杀史料”,取通常的广泛义。有关这点,先须稍作交代。一、“南京大屠杀”(南京大虐殺)虽一度被日本大屠杀派的主流作为1937年末南京沦陷时所发生的历史事件的正名,如洞富雄等先生的著作⑤,但在日本不是通称。东京审判时对这一历史事件的称呼是“南京暴虐事件”(日文汉字与中文同,或英译Nanking Atrocities作“南京アトロツティ一ズ”),今天除了津田道夫,小野贤二等个别学者仍坚持用“南京大屠杀”⑥,大屠杀派的主流渐多以“南京事件”为名⑦;日本虚构派称“南京大屠杀”时必加引号,以表明是“所谓的”大屠杀,近来更有人对“事件”复加引号,意为当时本来无事,“事件”也是“杜撰”⑧。但大体来说,“南京事件”在日本是一个“约定俗成”。本文所称“南京大屠杀资料”,即日本所称“南京事件资料”。这与通常所指其实并无抵触。二、国内学界虽对南京大屠杀的内涵尤其是诸如人数等的关节点有明确而严格的界定,但对材料的取用却十分“宽大”。有些文献的确切含义,比如能证明什么?能证明到什么程度?通篇的意义如何?摘出的某段与全篇精神是否吻合?材料本身是否可靠?特别是有些口传记录的真实性,比如访谈的环境是否有“表达的自由”?采访者对被访者是否有“导向”或暗示?被访者所谈是否合于实际?如以历史学的尺度来衡量,不能说都已得到了严格的检查和令人满意的解答。之所以同样的材料会得出不同以至于相反的结论,这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本文不“以貌取人”,各派所编“南京事件”的主要资料都在论述范围之内。 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简介日本有关史料,下篇综论日本史料的价值。下篇为本文重点。 上篇 日本对“南京事件”持不同立场的三派(屠杀派、中间派和虚构派)都编有资料集,作为自己一派主张的援据。按形式分,有文献和口述二大类,按来源分,有日方官私文献和西文中文文献的日译。以下先按屠杀、中间、虚构三派所编顺序简介资料集。 一、屠杀派 1.《南京事件》 洞富雄编,河出书房1973年出版。此书是《日中战争史资料》的一种,分Ⅰ、Ⅱ两卷(《日中战争史资料》第8、9卷)⑨。Ⅰ卷收录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关“南京事件”的日文记录,共分五个部分,即:(1)起诉书,(2)审判速记,(3)未宣读的法庭证据(检方书证),(4)不提交书证(包括检、辩双方),(5)判决。 Ⅰ卷中审判速记的篇幅最大,包括了从1946年7月25日原金陵大学医院医生(指事发时所任,下同)Robert O.Wilson证人在法庭对检察方、辩护方质证的回答到1948年4月9日中支那方面军⑩司令官松井石根大将最终辩论的检辨双方在法庭的26次折冲。内容主要为:(1) Wilson、红卍字会副会长许传音、南京市民(以下为南京市民者不另注明)陈福宝、金陵大学教授Miner Searle Bates、中国陆军军医部(原文如此)上尉梁廷芳、松井石根、无所任公使伊藤述史,中支那方面军参谋副长武藤章大佐、基督教圣公会牧师John Gillespie Magee、中支那方面军参谋中山宁人少佐、日本驻南京大使馆参事官日高信六郎、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塚本浩次高等官、日本外务省东亚局长石射猪太郎、第十六师团参谋长中泽三夫大佐、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少将、上海派遣军特约随从人员冈田尚证人先后出庭回答检方、辨方或检辨双方的质证。(2)检察方先后宣读尚德义、伍长德、陈福宝、梁廷芳、金陵大学教授Lewis S.C.Smythe、基督教青年会干事George A.Fitch、陈瑞芳、美国基督教布道团牧师James H.McCallum、孙永成、李涤生、罗宋氏、吴经才、朱帝翁·张继祥(同件)、王康氏、胡笃信、王陈氏、吴着清、殷王则(11)、王潘氏、吴张氏、陈贾氏的书面证词及松井石根1937年12月19日声明、向哲濬等代表检方提出的日军残虐行为(12)报告、徐希淑编《南京安全区文书》(13)、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官报告中鲁甦的证词,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处《敌人罪行调查报告》、美国驻南京大使馆1937年12月至次年有关南京状况的报告、武藤章讯问记录、第73届议会贵族院预算委员会议事录摘要(大藏公望问、木户幸一答)。(3)法庭先后就松井石根1937年12月18日声明、同年12月9日“劝降文告”、同年12月1日《ジャパン·アドバ-タィサ-》刊载的日本外务省情报部部长的谈话、同年11月16日《东京日日新闻》关于松井石根对Jaquinot等设立南市难民区“援助”的报道作为被告方证据是否受理进行讨论(结果均被法庭驳回)。(4)辩护律师先后宣读日高信六郎、塚本浩次、中山宁人、石射猪太郎、文部大臣木户幸一、第三师团野炮兵第三联队第一大队观测班长大杉浩少尉、第九师团山炮兵第九联队第七中队代理中队长大内义秀少尉、第九师团第三十六联队联队长胁坂次郎大佐、步兵第十九联队第一大队大队长西岛刚少佐、中泽三夫、饭沼守、第十军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高等官、上海派遣军参谋榊原主计少佐、大亚细亚协会理事下中弥三郎证人的书面证词及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长John H.D.Rabe函(摘要)、James H.McCallum书面证词(摘要)、美国驻南京大使馆副领事James Espy报告、1938年2月4日正午美国驻日本大使Joseph Clark Grew给美国国务院的电报、松井石根1937年12月18日“训示”、上海派遣军“金山寺告示”、松井石根所建观音堂戒坛照片、松井石根1937年12月18日声明及“告中华民国人士书”。(5)检方和辩方陈述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