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红军长征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建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发扬党内民主、保持集中的重要保证。红军长征前,由于民主集中制的缺失,正确的意见受到压制,“左”倾教条主义错误畅行无阻,致使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失败,中央红军被迫长征;长征的特殊环境,为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创造了条件,从而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遵义会议后民主集中制的实行,保证了党中央决策的科学性,并为党提供了反对张国焘右倾错误的有力武器,从而最终促成了长征的胜利。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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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4.4;D26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6)-05-0056-09

      发生于上个世纪30年代中期的红军长征,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红军在苦难深重的东方大地上奏响的一曲人类求生存的凯歌,谱写的一部气壮山河的英雄史诗,铸起的一座永远矗立的不朽丰碑。毛泽东曾经指出:“谁使长征胜利的呢?是共产党。没有共产党,这样的长征是不可能设想的。”①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是长征胜利的根本保证。那么党是如何起到这一保证作用的呢?这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问题,本文仅试图从长征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上,对此进行探讨。

      一、民主集中制的缺失,是红军被迫进行战略转移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发扬民主,防止专制主义倾向,保持集中,防止极端民主化倾向,以使党保持正确,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是应有之意。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虽未明确提出这一概念,但对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已有所体现,如规定了“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②,“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③等等。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④“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决解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⑤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对于民主集中制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 (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大会及全国大会选举之。(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该区域的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党员对党内某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⑥不过,六大党章明显强调了“集中”,淡化了“民主”:虽然也规定了“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⑦,但删去了多数党员对上级或中央决议有抗议时如何解决的相关规定,特别强调了“无条件的执行”;而且删去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规定。

      在党章的指导下,各级党委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践。1929年12月,中共红4军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更为详尽和完善的规定,其中指出为纠正极端民主化的错误倾向,要“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其路线是:1.党的指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的中枢。2.上级机关要明白下级机关的情况,及群众生活情况,成为正确指导的社会来源。3.党的各级机关决定事情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便须坚决执行。4.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地传达到下级机关及党员群众,其方法就是开活动分子会,或支部以至纵队的党员大会(须查看环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报告。5.党的下级机关及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详尽的讨论,以求彻底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他执行的方法。”为纠正党内非组织的错误意识,决议规定:“(1)会议上要使到会人尽量发表意见,明了对有争论的问题,要把是非弄明白,不调和敷衍下去。一次不能解决二次再议(以不妨碍工作为条件),期于得到明晰的结论。(2)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应在党的第一次会失败之后,下一次会议未开之前,必须拥护多数的决议,除在下一次会议得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为纠正“组织的批评”,决议规定:“使党员明了批评的意义,是加增党的战斗力以达到阶级斗争的胜利,完全不能利用批评去做攻击个人的工具。”为纠正“一部分党员特殊化”的错误倾向,决议规定:“第一,党的各种会议(从支部到前委)均须将军事计划及报告列于议事日程,加以讨论和决定。第二,不论担负什么工作的党员,均须出席支部大会及小组会,并作工作报告,不得无故不到”。⑧可见,决议“既反对不正当地限制民主,也反对不正当地限制集中”⑨,严格地坚持民主集中制。

      但是,由于国际国内因素的制约,特别是从 1931年“左”倾错误教条主义上台后,民主集中制在党内遭到了严重破坏。国际因素,主要是共产国际直接干预中国共产党的内部事务,使民主集中制失去了落实的条件。从党的二大决定中国共产党加入共产国际开始,党的重大决策和中央领导人更换,都要由共产国际批准,并由共产国际派代表常驻中国监督执行。并规定:“凡属于国际共产党的党,必须建筑于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的原则之上。”⑩“国际共产党大会一切决议及他的执行委员会一切决议,有强迫加入国际共产党之各党一律遵行的权力。”(11)共产国际这样做,虽然主要出于支援中国革命和帮助幼年的中国共产党的动机,却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后果。这种做法养成了中共领导人依赖共产国际的思想,失去了独立自主的精神。特别是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者上台后,更以“国际指示”为令箭,作为其在党内搞独断专行的“根据”。党中央的各种会议,尽管有时也讨论,但结论却必须与“国际指示”一致,必须“一律遵行”,这当然也就使民主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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