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库制度的演进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立明,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到抗战时期,国库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不统一到统一、由委托代理国库制到银行存款制这一复杂的嬗变过程,银行存款制的确立则标志着在形式上已经建立起现代意义的国库制度。这种演进历程符合财政体制的发展规律,但由于经济和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时的国库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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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到抗战时期(包括国民政府迁往重庆),在国库制度建设上做了许多工作,并且几经变化,逐步建立起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库制度。

      国库制度是指国家财政收支的保管、出纳和管理制度,具体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管、出纳,这是国库制度的主要方面。本文也主要以此为线索对国库制度的演变作一梳理和分析;二是对缴库之款的管理。一般来说,国库事务处理权交由中央银行专司,国库主管权则由财政部专司,这已成为现代国家的惯例。

      国库制度通常有委托金库制和银行存款制之分。委托金库制即委托银行经理国库的制度。即政府不单独设立机构,而是委托银行办理国库的相关业务,如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保管和支拨。银行应设专库保管,不得与银行本身资金混淆。银行存款制是指国家预算资金的收支均以存款方式存放于银行,银行对国家资金视同一般存款,可自由运用。国库需要时则签发支票向银行支提①。这两种制度各有优点,而存款制相对更好。

      一、中央银行成立之前统一国库的努力

      1912年初,大清银行改组成中国银行,并被赋予代理国库之权,随后又委托交通银行代理国库。然而当时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矛盾很大,随意截留财政收入或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财政体制混乱,而且占国库收入大宗的关盐税担保外债部分的保管权利归外商银行,国库无法实现统一。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甫告成立,因尚未建立中央银行, 国库事务仍由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行代理,许多人即刻认识到这势必会影响整个国家财政的统一。时任财政部长的宋子文就指出:“我国因无国家银行之故,故省金库,或由省银行代理,或由私立银行代理,甚且有多数银号分而经理之者,破碎分裂。不但国家税收无明确之统计,且流弊百出,利息汇费等,无形之中,国库损失不少,大足妨碍财政之统一。”② 他认为要统一国库必须先建立中央银行。1927年7月28日公布了《国民政府财政部会计则例》,其中明确规定:金库应将每日收支款项及库存数目编制收支日计表、库存表、日计细数表各三份,逐日分送本部国库司及会计司,并以一份转送监察院。另外详细制定出了各机关缴解款项的办法。缴款机关、金库、国库司和会计司等部门之间有严格的手续,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③。

      1928年6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经济会议,其中就产生一个提议案, 即《金库条例草案》。该草案共有12条,其要点有:1、金库分为总金库、 分金库和支金库。总金库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分金库和支金库设于各省及各地方;2、总金库、分金库和支金库由财政部长委托国家银行办理;3、国家银行应将金库款额与营业资本分别储之,但经财政部长核准得以金库款项之一部分移作存款④。该草案的条款已经表明国民政府有意开始建立统一的国库制度,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代理国库制度。库款与行款必须分开,只有经过财政部批准银行才能动用它作为存款。

      同年7 月在南京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又提出《统一财政案》:“如现金之收解,属于金库,支付之命令,属于中央,此为会计法上不易之原则。盖收支不统一,其现金不能集中,财政上既无可运用,金融上、经济上亦无调剂能力。往昔只顾筹款,朝收夕支,支无财政可言,其弊皆源于此。且解款有限项,比较有定额,支付有预算,发款有程序。若非统一于金库,彼既先后失宜,我之缓急,已无可恃。”“中央税收一律迳解本部金库,支出一律由本部支付,命令饬金库照发。”⑤ 实际上又再次重申要统一国库,并且强调国库的保管与支拨权必须分离。

      国库制度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国家财政收支的主管权,当时明确规定由财政部具体负责。1927年11月颁行的《国民政府修正财政部组织法》中就规定财政部的基本任务为:“管理全国库藏、税收、公债、钱币、会计、政府专卖金银暨一切财政收支事项,并监督所辖各机关及公共团体之财政。”⑥ 另外,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成立之初,即设立了国库司,内设三个科,分掌国库之出纳及国库出纳计算书之编制、政府各种基金储蓄保管及其他一切出纳事项。⑦

      在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尽管国库主管权集中于财政部,但由于缺乏统一国库的必要条件,国库仍无法实现统一。不过,这一阶段为统一国库所做的努力,为后来国库制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二、委托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制的建立

      1928年10月5日和25日,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中央银行条例》20 条和《中央银行章程》45条,均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享有经理国库之特权⑧。1928年11月, 中央银行正式成立。随之建立起委托代理国库制,即财政部主管,由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依据第一次全国经济会议提出的《金库条例草案》,中央银行被赋予独掌代理行使国库之特权,并于中央银行所在地建立国库总库,其分支行所在地设立分金库。这意味着在名义上已经实现了国库的统一。1929年原则上取得关税自主权以后,中央银行又获得了关、盐两税的保管权。中央银行成立之初即在业务局内设立国库科。

      1933年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央机关经管收支款项由国库统一处理办法》29条。其中关于国库收款规定如下:1、 为中央各部会直接收入款及所属非营业机关收入款,与营业机关盈余款,或摊解非营业之经费款,均解交中央银行代理之国库核收;2、前条所举中央各部会直接收款,由各部会解交国库, 其所属机关解库款由各该机关缴由各该主管部会代解;3、其他各项国营事业如铁路、电政、 航空等机关,会计独立,所有收入,各自在其经理之金库,自行保管。另外,关于国库支付也有如下规定:1、中央各部会及其所属机关经费由国库统筹核发;2、中央各部会经费由各部会请领,其所属机关经费,由各该主管部会转请迳发,或转请代领转发,或代请总领分发,统由各部会与财政部商定之;3、 各机关每月向国库领取经费一次,各机关领到之后,即可照预算规定,决定支付并实行支付,由各机关自行负责审核,财政部之发放款项又分直放、坐支、拨付三种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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