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期间的资产阶级法权讨论及影响

——试析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些构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远戎,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编审。(北京 100080)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之际,毛泽东提出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并亲自发起了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讨论围绕着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关系、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性质及表现等问题展开。随着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错误的逐渐发觉和纠正,讨论没有深入开展下去。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是毛泽东追求其理想社会的一种方式,对此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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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841.6 D65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6 )03—0077—010

      在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之际,毛泽东为了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实现其追求的理想社会的目标,亲自发起了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这一讨论在当时引起很大的反响。毛泽东提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一样,反映了他对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些构想。随着1958年底第一次郑州会议后初步纠“左”的展开,这场讨论以不了了之而告终。经过这次讨论,特别是经过“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认识,既有改变,又有坚持和发展。这些认识对此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

      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权”(也译作“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用以解说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之间相交换的平等权利。他指出“这种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但也强调“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要避免分配中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的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①。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发挥了马克思上述思想,认为资产阶级法权是一种残余的阶级关系,还需要国家来“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后,毛泽东在阅读列宁《国家与革命》时,对有关国家与民主、平等的关系等处论述,画圈特别多。他发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论及社会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问题的,仅有“资产阶级法权”一点。② 而这与他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问题、阶级问题的思考有密切联系。现实需要与理论思考,使破除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自然就被提出来了。

      在北戴河会议期间,毛泽东在几次讲话中都提到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他把这个问题同现行的分配制度(工资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联系在一起,并把它们纳入资产阶级法权范畴之中。他强调,所有制解决以后,资产阶级法权制度还存在,如等级制度,领导与群众的关系。要考虑取消薪水制、恢复供给制问题。过去搞军队,没有薪水,没有星期天,没有8小时工作制,上下一致,官兵一致, 军民打成一片,成千上万地调动起来,这种共产主义精神很好。过去实行供给制,过共产主义生活,22年战争都打胜了,为什么建设共产主义不行呢?我们已相当地破坏了资产阶级的法权制度,但还不彻底,要继续搞。不要马上提倡废除工资制度,但是将来要取消。恢复供给制好像“倒退”。“倒退”就是进步,因为我们进城后后退了。现在要恢复进步,我们要把6亿人民带成共产主义作风,等等。③ 毛泽东的这几次讲话虽没有系统地阐述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毛泽东结合中国社会当时的现实需要,将马克思提出的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赋予了新的内涵。其思想的表层动因是要在“大跃进”的形势下,打掉“官气”,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而更深刻的内涵是按照他心目中理想的社会主义模式来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具体来说,毛泽东关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这几次讲话至少涉及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认为在战争年代采取的行之有效的供给制也应适用于和平建设时期,以它来逐步破除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即消灭阶级和阶级剥削后)仍存在的社会差别和不平等问题。毛泽东对解放后社会生活中的工资差别的加大、干部和群众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不满。他憎恶特权,反对等级,追求和向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他把当时的分配制度(工资制)纳入资产阶级法权范畴之中,主要是为了抨击党内存在的脱离群众的等级制度,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赋予了廉政的内涵。④

      二是认为所有制问题解决之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是不断变革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任务。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改造解决了所有制问题后,在现实社会中,劳动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方面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社会留下的残余——资产阶级法权,这种残余是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反映。⑤ 因此,变革生产关系还应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分配问题。

      三是人民公社是通向毛泽东所设想的理想社会的桥梁。毛泽东指出人民公社的显著特征是“一大二公”,其中的“公”,就是社会主义因素更多,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制度。人民公社为继续变革生产关系提供了可行之路。这种变革既包含了毛泽东所讲的建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更包括生产关系向更高的层次过渡。

      从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法权的阐述可以看出,他对这个问题的提出并不仅仅涉及分配问题,而且也反映他对未来社会发展模式的设想。

      二

      北戴河会议之后,时任上海市委宣传部部长的张春桥,经柯庆施指点,写出《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9月16 日在中共上海市委的理论刊物《解放》上发表。这篇文章按照毛泽东北戴河会议前后讲话的思路,把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观点进一步展开阐述,而且有的例子和文句也同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期间的讲话一致。⑥其主要观点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他认为在战争年代中我们以军民平等、官兵平等、上下平等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相互关系的根本原则;全国解放以后,这种以“供给制”为特点的一套军事共产主义生活受到资产阶级法权的冲击;等级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的作用是钱能通神,并不是刺激起了生产的积极性,而刺激起了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积极性;这实际上就是要用资产阶级等级制度的礼、法代替无产阶级的平等关系。

      毛泽东读到这篇文章后,立刻批示给《人民日报》社总编辑吴冷西,指示该报转载。然而,吴冷西对张春桥的文章有不同意见,并致信毛泽东,请他考虑《人民日报》在转载这篇文章的编者按中话是否说得活一些。毛泽东在10月11日的回信里说:“既然有那么多意见,发表时,序言应略为改一点文字。”⑦ 根据毛泽东的要求,1958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转载了此文,并加了毛泽东亲自写的编者按。编者按说,这个问题需要讨论,因为它是当前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认为张文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有一些片面性,就是说,对历史过程解释得不完全。但他鲜明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引人注意。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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