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与社会之间: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作 者:
陈同 

作者简介:
陈同,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 200235)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民国时期的上海本土律师作为新的社会成员,是构成社会知识阶层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的社会地位要明显高于一般的社会劳动者,生活水平也相对比较好,处于社会的中层。尽管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代里,人们对于他们有着诸多不同的看法。但是,他们在健全法制,维护人权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却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5;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873(2006)01-0055-15

      在辛亥革命之前,已有华人律师在上海租界从事法律事务了,但为数很少。1912年1月初,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陈则民等32名法政学堂毕业生为公家律师,并指出:如有原被告聘请他们,他们便可上法庭为其辩护,① 这是最早由政府公布的本土律师名单。其中陈则民、丁榕、蔡倪培、巢堃等人后来都长期在上海担任律师,并且都曾是上海律师公会的重要成员,而丁榕、蔡倪培还先后担任过该公会的会长。尽管中国有自己的律师是在外国律师来到中国的数十年之后,其出现仍然显得仓促而艰难。根据上海律师公会的资料记载,其公会成员在1927年的人数为323人,以上海律师公会的成立年份1913年计算,平均每年增加23人。此后,律师人数增长明显加快,至1935年,其统计的人数为1282人,② 于此前的14年相比净增了959人,几乎多了3倍。此后10多年时间里,上海律师人数增长的速度减缓了许多,据1949年4月上海律师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的记录,其当时的会员人数为1347人,其中男律师1277人,女律师70人。③ 如果把周边地区在上海兼执律务的律师也算在其内的话,那么这一人数还会有所增加,1948年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录就是把这部分人也包括在其中,因此记录在案的人数有1660人。尽管与整个城市的人口相比,他们人数并不多,但是其社会影响却不容低估。他们作为社会的新成员,反映了转型社会所呈现出的新的内容及新的内涵。

      一 律师群体的社会身份

      律师尽管与传统中国的讼师颇有相似之处,但却不可同日而语,它作为一种由西方传入的新的社会职业,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观念格格不入,但在民间,百姓又的确需要有人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一职业来到中国以后,究竟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呢?这正是笔者想要搞清楚的问题。

      1、一个新的社会知识阶层

      所谓知识阶层,就是指这部分人接受过比较好的教育,他们在有着大量文盲的国度里,属于比较特殊的一部分人群。尽管自1905年之后科举制瓦解了,读书做官之路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是知识阶层仍在这一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商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传统的士大夫阶层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在知识群体中产生出了多种不同的新职业,他们已完全越出了传统社会士农工商的故有格局,例如:企业家、金融家、工程师、会计师、记者等。而作为律师的从业者来说,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是他们从事该项职业的基本条件,这在律师条例中是有明文规定的。因此,律师毫无疑问是这一新知识阶层中的重要成员。然而这些人的教育背景却又是十分不同的,这与处在剧烈变动中的近代中国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上来看,可以把这些人的教育背景归为两大类,一是在本土培养的学生,二是在国外接受过教育的留洋学生。本土学生主要出自于清末民初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法律学校,他们尽管身未出国,但多少都接受了西方文化的熏陶,他们当时所接受的法律教育本身就可以说是西方文化的一部分,其中所学的许多内容都是舶来品。相对来说,后者当然要比前者少得多,出国留洋的学生总是少数。但是,在当年的名律师中有留学背景的却占了不小的比重。笔者从当时名人录和相关的报刊中收录到了110个上海律师的简历,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当时上海的著名律师,在这些人中有外国教育背景的为44.5%,本国培养的学生为55.5%。④ 然而实际的情况要比这样的统计数据远为复杂得多,因为即使是留洋学生,他们所接受的教育也并非都是西方式的,除了像梅华铨⑤ 这样极少数出生在外国的华人曾接受过较为完整的西方式教育外,在那些受过外国教育的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所受的启蒙教育则是中国传统式的,而对于出生较早的那部分人来说,接受这种中国传统式教育的人几乎是百分之百。更有甚者的是,有些人还获得过科举功名。沈钧儒、董康、张一鹏等人在他们去日本留学之前,就分别是光绪年间的进士和举人,这是他们接受传统教育的重要记录,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去追求新的知识。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之间似乎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同样有事实表明,在科举制瓦解之前,其考试的内容已经随着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的需要而发生了重要的改变。这种改变同样在传统的学子身上得以体现,这些现象明显地反映出在这个过渡时代里中西文化融合的特征。就学历来说,那些留洋学生所接受的教育程度彼此是有较大差距的,其中既有速成班、预备学校出来的学生,这在去日本留学的学生中比较常见;同时,也不乏获得学士、硕士乃至博士学位的高学历人才。在上述110个律师中,就有10多人是博士,⑥ 他们学成归来后大都成了著名的法律专家。即使是本土学生,他们也接受了各种不同程度的专门训练。

      之所以说他们是新的知识阶层,则是从两个方面来说的:

      其一,他们所接受的法律教育是近代以后才兴起的新的教学内容,这在以科举为中心的传统教育中是没有地位的。以我国最后一个王朝清朝为例,在其一般的教育系统中基本就没有法律教育的内容。官员的法律知识并非得自于正统教育,而是来自于行使职务的行政经历。作为从事法律事务的幕友则是从师受业,他们所采取的教育形式与后来的学校教育有很大不同,所学无非是如何熟知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书写法律文书,以及如何断案等等。⑦ 这些教学内容非常具体,尽管针对性及实践性很强,但缺乏现代学科意义上的理论化及系统化,这与西方的法律学校以及清末民初开始出现的新式学校中的法律教育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在1912年10月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规程规定:法政专门学校修业年限,本科三年,预科一年,本科由预科升入。本科设法律科、政治科、经济科。法律科必修课程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国语。选修课设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史、法理学。⑧ 这一规程中的课程完全依据西方法学体系来设置,同时也是一个法制社会所必备的内容。这些课程是传统教育中前所未有的,其目的正在于培养适合新形势的法律专门人才。尽管民国之初建立起的法律学校还很不成熟,并没有完全达到上述那样的标准,但是随着发展,这种状况在不断改变。30年代上海持志学院的法科,学制4年,设置必修课程40门:第一学年9门,为国学概论、英文文学、英文修辞及作文、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民法总论、党义、军事教育;第二年7门,为宪法、债权概论、物权法、罗马法、行政法、刑法总论、刑法分则;第三年12门,为债权各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土地法、公司法、亲属法、法院组织法、军事教育、继承法、诉讼实习、选修;第四年11门,为中国法制史、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二、保险法、破产法、劳工法、海商法、监狱学、强制执行法、诉讼实习二。此外还设有7门选修课:刑事政策、法医学、犯罪学、公文程序、指纹学、中国法律思想史、欧美法律思想史。⑨ 而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系的课程设置更加完备,其学生所修课程达到五六十门之多,而且分为中国法与英美法两大部分,其中英美法课程全部用英文教授。在注重书本学习的过程中,这样的教育也并没有忽视实际的操作,持志学院和东吴大学等学校的法律专业都设有诉讼实习的课程内容,让学生在模拟法庭上通过自己的实践掌握法律知识技能。特别是东吴大学,在每次进行诉讼实习的时候,都请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现场指导,这样的实习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明显。作为对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学生们经过这样的教育,应该说所具备的条件已相当全面了。且不说这样的知识结构是传统教育所无法给予的,更重要的是,这种教育所基于的思想理念与传统观念截然不同,它与当时的社会发展完全吻合,是基于社会的需要而出现的。因此这样的教育当然是旧式教育所无法比拟的。至于幕友的那种从师受业,以及讼师们通过坊间秘本《惊天雷》、《相角》、《法学新书》等书自学更不能与之相提并论。总之,通过这样的培养而造就的学生才是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新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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