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者与爱国者:五四知识分子的认同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力克,浙江大学国际文化学院教授。(浙江 杭州 310027)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五四知识分子在启蒙思想的框架中处理自我认同和民族认同问题,他们所信奉的公民爱国主义,以民主主义诠释民族主义,以民族的政治认同代替民族的前政治的族裔和文化认同。这种建基于民主公民国家的公民爱国主义,表达了民国初年启蒙知识分子的一种新型的民族主义理念。同时,五四知识分子都是世界主义的信奉者,他们追求人道主义和世界大同的启蒙理想。五四后,陈独秀等启蒙知识领袖并没有转变为民族主义者,他们即使疏离了个人主义,也没放弃人道主义和世界主义理想。而五四的世界主义也是启蒙知识分子转而接受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媒介。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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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2-0103-05

      五四是一个危机四伏的启蒙时代。其间,民国宪政失败的秩序危机、中西文化冲突下的意义危机和外患日亟的民族危机联翩而至。民初以来,中国一直笼罩在袁世凯专制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的阴霾之下。1915年春夏,日本提出对华“二十一条”,袁世凯背叛民国而登基称帝。此宪政与民族双重危机,构成了《青年杂志》出世的严峻历史背景。在此危机中的启蒙时代,新文化运动面临着人权和主权的双重挑战,此即中国现代性特有的“启蒙”与“救亡”问题。信奉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普世价值的启蒙者如何回应民族危机和民族主义的挑战,在新文化的现代价值观中如何处理个人、国家和人类的认同问题,是一个饶有意义的思想史问题。

      一、个人与国家:公民民族主义

      如果说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主旋律是崇尚个性解放和主体自由的个人主义,那么这种个人主义也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主流思潮。其时,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尼采式贵族个人主义、易卜生式个性主义、泡尔生式精神个人主义和斯蒂纳式无政府个人主义风行知识界,各种形形色色的个人主义汇成了新文化运动之个性解放的新思潮。陈独秀“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的伦理革命命题,其表征“人的发现”和自我的觉醒的启蒙精神,预示着现代中国以精神个体代替家族成员的人格转型。

      另一方面,五四又是一个充满民族危机的时代,抵抗列强侵略的民族救亡始终是启蒙运动的思想动力和思想主题。这也是中国启蒙不同于欧洲启蒙运动之特性。投身新文化运动的知识分子,既是追求个性解放的启蒙者,又是抵抗外敌侵略的爱国者。他们面临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双重挑战。

      新文化领袖陈独秀早年曾参与组织安徽爱国社,投身反帝宣传活动。但是,对于追求自由民主的陈独秀等五四启蒙知识分子来说,其民族主义更多的是一种基于启蒙价值的公民民族主义或公民爱国主义,而不是族裔民族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一般而言,公民民族主义主要以自由民主的政治原则为认同的基础,而族裔民族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则分别以共同的族群、文化、历史为认同的基础。尽管这种区分只是相对的,在现实中诸种民族主义往往多有交叉融会[1]。

      陈独秀信奉公民民族主义或“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语),他坚持以“公民国家”为国家认同的基础,而主张理性的、民主的爱国主义。对于陈这样一位启蒙者来说,爱国主义必须符合启蒙的基本价值。他的一篇写于新文化运动前夕的文章,以《爱国心与自觉心》为题,讨论了“爱国”与“启蒙”的关系。陈主张,国家具有土地、人民、主权三大要素,人民建设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共谋幸福,此为立国之精神。而中国自古以来不曾存在这种为人民谋福利的国家。国家既然不合国家之义,亦无爱国可言。陈主张的“自觉的爱国主义”,是一种启蒙爱国主义。在他看来,爱国心是情感的产物,而自觉心是理智的产物。爱国,是爱其为保障人民权利和增进人民幸福之团体。自觉,是觉其国家之目的和情势。人民不知国家之目的而盲目的爱国,难免为野心家所利用。陈甚至不无激愤地主张,国家若背离保障人民权利和增进人民幸福的目的,则国家存亡亦无所荣惜。而中国之为国,外无以御侮,内无以保民,且反而残民。残民之祸,恶国家甚于无国家。甚至托庇于法治国统治下的失国之民,其权利亦非乱国之孑遗所可及[1]。陈对国家的批判性观点,表达了其对袁氏当国的悲观绝望,但其激进的公民民族主义国家观即使在进步知识界也广受争议。

      在陈独秀看来,国家只是一种虚幻的偶像。一个国家是一种或数种人民集合起来、占据一块土地而假定的名称。若除去人民,单剩一块土地,便无国家可言。因而国家也不过是一种骗人的偶像,它本身并无什么真实能力。现在的人所以要保存这种偶像的缘故,不过是藉此对内拥护贵族财主的权利,对外侵害弱国小国的权利罢了。世界上有了国家,才有国际竞争。惨酷的欧洲战争,就是“国家”这种偶像在那里作怪[2]。

      关于国家和爱国主义,陈独秀一直持理性的批判态度。他认为:“国家不过是人民集合对外抵抗别人压迫的组织,对内调和人民纷争的机关。善人利用他可以抵抗异族压迫,调和国内纷争。恶人利用他可以外而压迫异族,内而压迫人民。”关于“爱国”,陈主张:“我们爱的是人民拿出爱国心抵抗被人压迫的国家,不是政府利用人民爱国心压迫别人的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3]

      对于陈独秀来说,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人民主权,它建基于自由民主的政治原则。因而国家认同的基础与其说是领土,毋宁说是人民和主权。陈的这种“公民国家”想象,建基于其自由民主的启蒙理想。这种以公民国家为基础的公民民族主义,代表了一种新型的民族主义,它显然既不同于梁启超以国家为中心的民族主义,也有异于孙中山以族裔和文化为基础的民族主义。

      新文化运动另一位知识领袖胡适亦信奉公民爱国主义。他留美时期崇尚卡莱尔(Carlyle)的爱国说,卡氏主张另一种爱国主义,即国家与国民和谐互爱的爱国主义。这种爱国主义不是建立在偏见之上,它将使国家对国民更加亲爱,而没有对国民的哲学的伤害;这种爱国主义将使国家爱所有的人,公正地奖励各个地区,国民也将不顾一切地热爱祖国,以及它那悠久的社会传统及道德生活[4] (P197)。

      对于胡适来说,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赖以成立的惟一根据,是“一民族之自治终可胜于他民族之治之”。此为民族主义的惟一前提,否则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即不能成立。他甚至相信,若以袁世凯与美国总统威尔逊令中国人选择,人们必然选择威尔逊。若以威尔逊为异族而选择袁世凯的人,必然是中民族主义之毒的愚人,此即“去无道而就有道”[4] (P354)。

      胡适坚持认为,民族主义不能单独成立,而必须以民主制度为前提,以人民主权为民族国家认同的基础。他强调:“‘政府之权力生于被治者之承认。’此共和政治之说也,而亦可为民族主义之前提。”“今之挟狭义的国家主义者,往往高谈爱国,而不知国之何以当爱;高谈民族主义,而不知民族主义究作何解。”[4] (P355)显然,胡适的公民民族主义或公民爱国主义,与陈独秀的思想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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