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婚姻行为研究

——以“五普”长表数据库为基础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跃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初婚年龄和夫妇婚龄差异为核心的婚姻行为仍保持了浓厚的传统色彩;城乡之间婚姻行为没有明显分野。婚姻行为与社会发展背离的原因在于,民国婚姻法律并未对广大城乡所存在的父母包办婚姻形成真正限制,更谈不上取消。当然,从全国来看,男女14岁以下的极端早婚行为和妻长夫幼的婚配所占比例并不大。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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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行为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观察和探讨。从人口学上讲,男女初婚年龄和夫妇婚龄差异最有统计意义,它们与生育行为、家庭生命周期直接相连;而从社会学角度看,初婚年龄和夫妇婚龄差异指标可以对一个时代的婚姻方式(父母包办婚姻抑或男女自主结婚)、男女在婚姻市场中的地位及其变化等有所反映。本文对婚姻行为的分析将集中于男女初婚年龄和夫妇婚龄差异上。

      对近代之前婚姻行为的数量分析受到数据缺乏的极大限制。2000年笔者曾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当事人婚姻信息加以汇集和整理,尝试从数量上认识清代中期民众的婚姻行为特征。① 这一研究为人们了解传统社会民众的婚姻行为提供了一个窗口。

      民国初期,有关婚姻行为的数据资料仍然缺乏。当然,20世纪30年代,一些社会学家进行的田野调查提供了具有实证性的婚姻行为统计资料,为人们认识部分地区,特别是乡村地区的婚姻行为提供了可能。然而,这些调查多局限于一个或数个村庄,或者集中于一个县份,以此来推论全国的婚姻行为尚有不足。并且,这些调查所得出的初婚年龄多是同一调查地点不同时期结婚者混合后的初婚年龄,并非调查时点较近时期民众的初婚年龄。当然,在初婚年龄变动比较小的时代,将不同年龄组调查对象的初婚年龄数据混合统计,基本上能够反映一个特定地区较长时期的婚姻行为。但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剧烈变动,民众的婚姻行为是继续保持传统的状态?还是有所变化?或者虽有变化,但主体仍是传统的?这就需要具有明显时期断限特征的资料。如何才能获得该时期具有全国意义的调查数据并加以分析?这一直是笔者所关心的问题。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了这样的可能。在“五普”长表中有一个项目是问被调查者何时结婚?由此产生了一定规模民国年间不同时期结婚者的婚姻行为数据。本文试图对这一重要数据加以开发,分析民国时期的婚姻行为,以便从整体上或全国范围内认识当时的婚姻行为特征。

      一、数据的基本说明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于2000年11月进行。其中有10%的居民填写普查长表。长表中与婚姻有直接关系的项目有两个,一是被调查者的婚姻状况②,二是其初婚年月③。其中初婚年月项目最有统计意义。结合出生年月项目,即可算出被调查者结婚时的年龄(当然由此得出的初婚年龄是周岁结婚年龄)。若被调查者夫妇都健在,还可算出夫妇婚龄差异。更进一步看,“长表数据”中还有被调查者的受教育水平、职业、城乡别和地区别等信息,它为我们深度分析婚姻行为提供了条件。

      需要指出,我们使用的数据来自长表1%抽样数据库, 它实际是全体人口的千分之一抽样。根据统计,在约118万个长表样本中,民国时期初婚男性为14639人,女性41556人,共计56195人。与以往的小型调查相比,这个数据量绝对属于大型调查才有可能达到的规模。本文将以这些数据为基础,展开分析。

      从理论上讲,利用现代调查数据分析历史时期人口的婚姻行为,实际上是回顾性研究。那么,这些数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揭示当时人的婚姻行为?就客观情况而言,回顾性调查对历史时期人口行为的代表程度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如依据2000年的调查分析20世纪20年代或30年代之前结婚者的平均初婚年龄,就必须考虑到这种情形:若1920年某人结婚时年龄为18岁,2000年调查时其年龄应为98岁。以此类推,1930年结婚时18岁的被调查者2000年为88岁。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同一个时期民众的结婚年龄有趋同的特征,但受个人和家庭条件的限制,结婚年龄往往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上下之差常常超过10岁以上,男性尤其如此。例如1920年结婚者中既有15岁左右者,又有25岁左右者。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若用2000年调查数据考察1920年结婚者初婚年龄,受人口平均寿命的限制,15岁左右结婚者留存的比例将会高于25岁以上结婚者。因为前者调查时为95岁,后者为105岁。即对相对高龄的一批老人来说,虽在同一时间结婚,但结婚年龄却不同。一般而言,结婚时年龄越小,2000年调查时留存比例越大;反之亦然。我们若根据这些高龄老人结婚年龄数据分析特定时期的初婚年龄,因漏掉了一定比例的大龄结婚者,平均初婚年龄就会比实际水平低。当然,对相对低龄老年人如40年代前后结婚、2000年80岁左右的人,这种影响相对要小一些。我们在对“五普”数据使用时,将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此外,应该注意到,按照民间习惯,年龄计算多为虚岁,而婚姻年龄的计算也建立在虚岁基础之上。如果用“五普”长表数据库分析民国时期的婚姻行为,优点是可与其他以周岁为标准的调查进行比较,但却与民间习惯存在差距,抹煞掉当时婚姻行为的特征。所以,我们在分析中力求将两种年龄都列出,而以虚岁分析为主。

      二、男女初婚行为分析

      这里,我们将主要对全国范围的初婚年龄和夫妇婚龄进行分析。

      (一)初婚年龄

      1.男性初婚年龄

      表1 男性初婚年龄统计 (岁)

      初婚年龄类型1925年前后

      1930—1934年

      1935—1939年

      1940—1944年

      1945—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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