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陶德曼调停”研究的几点遗留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雷国山,南京大学民国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日本欲借在淞沪战役中的军事胜利,通过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向国民政府劝降,但日方的谈判条件与中方谈判方案的精神不符,故遭到中方拒绝。随着布鲁塞尔会议失败,日军一路西进直指南京,欲图再度逼降。此时国民政府向美苏两国紧急求援无果。日方破译了中方对美求援的三封电报,知国民政府可能接受日方条件,遂一边加紧攻城一边提高了对华谈判价码。南京陷落后,日本对德隐瞒部分新谈判条件,国民政府坚持“抗战待援”政策,迫使日本向德国和盘托出全部新条件,但陶德曼大使未转告中方。日方误以为德方已经转告,此时,德国表示“御任”之意,日本遂决定终止“陶德曼调停”。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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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德曼调停”的过程,简单地讲就是:淞沪战役末期,交战的中日双方都邀请德国出面调停,于是有了陶德曼调停的开端。蒋介石拒绝了日方的条件。接着,日军兵临南京城下,日方又请陶德曼出面调停,条件与前次同。这次蒋介石答应以日方条件作为谈判的基础。三日后,日军攻打南京,越二日,日本即反悔这些条件。攻克南京后,日方向中方提出了更为苛刻的新条件,但只允许德方把新条件中的谈判总则转告中方,而不允许把谈判细目转告中方。蒋介石一见日方谈判总则就决定不予答复,一直对日方不理睬。另一方面,担任中介的德方两度要求日方对新条件的谈判细目提供说明,日方遂了德方心愿,但都嘱咐只可透露给中方,不可正式告知中方。这样,日方自然得不到中方的答复,于是对中方下了最后通牒,限期答复。最后等来的是中方的询问:请明示谈判细目。日方觉得中方应该已经了解日方条件的大概,如此反问完全是对和谈毫无诚意,单讲拖延之策而已,遂终止了“陶德曼调停”。

      以上是对迄今为止的研究成果的归纳。遗留的问题是:第一,淞沪战役后期蒋介石和陶德曼的会谈中,国民政府有无谈判方案?蒋介石摆在桌面上的拒日理由是什么?实际的拒日原因是什么?第二,日军兵临南京时,陶德曼前来调停,日方条件不变,蒋介石答应谈判;但开始攻打南京的第三天,日方就反悔条件,其反悔的原因是什么?第三,日方的新条件是怎样出笼的?第四,日方新条件分为谈判总则(即所谓的四项基本条件)和“谈判细目十一条”(九条谈判条件加两条附记事项),日方为什么一直只告知中方谈判总则而不告知谈判细目呢?其不可告人的动机和现实原因是什么?第五,现在已经清楚,关于日方新条件中的谈判细目,日方在陶德曼调停的过程中作了两次补充说明,那么每次补充后所形成的日方谈判细目的总轮廓,同日方已经在案的成案相比,又有什么不同?第六,在南京陷落后的调停中,中、德、日三方各自对调停采取的态度和措施有何不同?这六个细节问题,目前尚未阐明,或未完全阐明,本文打算做一探讨。

      陶德曼调停的开端,在偶然性上是布鲁塞尔会议的刺激之下出现的,但作为必然性,是因为中日双方当时都有在上海战事结束后进行谈判的内在需要。于是,在双方都邀请德国出面斡旋的情况下,1937年10月29日,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访晤中国外交部次长陈介,“陶德曼调停”正式开始。可是到了11月5日陶德曼带来日方条件与蒋介石会谈时,蒋拒绝了日方条件。

      先说蒋介石为什么拒绝日方条件。笔者从五点分析蒋介石拒日的真实原因。

      其一,看当时战场上的形势。尽管早已准备停战,但是到了10月29日陶德曼访晤陈介时,“淞沪战事处境艰难,北战场亦形势不利”①。既然军事上失利,谈判必然无筹码,势必回避或拒绝谈判。当日国民政府决定迁都重庆继续抗战,已经为后来的蒋陶会谈的结果奠定基调。其二,看日方本身的条件。11月5日陶德曼给蒋介石带来的条件②,是让中国丧失主权、丧失国防、与苏为敌、恶化与欧美列强关系的系列条件,是日本在此前数年中曾经对华要求过却没有实现的东西,接受它们,将为日后两国继续争战以及中国在争战中重复屈辱的历史埋下伏笔。其三,看国际形势。日本除了上海战事结束后需要同中国谈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迫于国际压力才来和谈的,也就是企图以和谈姿态让专门解决中日冲突的布鲁塞尔会议(11月3日开幕的九国公约会议)失败。蒋陶会谈正值布鲁塞尔会议第三天,以中方立场来看,即使现在不答应日方条件,对方也会顾虑到该会议而做暂时的忍耐。其四,看日方的诚意如何。日本政府既于调停前的10月25日公布企划院官制,加强了战时国力规划体制,又于调停前一天(10月28日)扶持成立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已经再度分裂了中国国家主权。这些都不是诚心谈判的姿态。其五,看中方的谈判方案。这个方案是11月7日狄克逊提供给广田外相的,内容如下:“(一)北支:如能确保北支的主权、领土及行政完整的话,关于经济开发及资源的供给,将进行相当的让步。能让各国全部放弃驻兵权的话当是最佳,不然作为义和团条约规定的地区,在平衡列国兵力的前途下,日本的驻军兵力另外以条约规定。(二)上海:(a)恢复到8月13日以前的原状。在上海停战协定规定的区域内,关于禁止武装团体、防御设施之类的事项,以国际协定规定之。日本及列国在上海的驻兵及军事设施,减少至对租界守备区域为必需的最少限度,其兵力由现共同委员会或者别的委员会研究决定。该有效期暂定为五年。(b)前项区域大致为现停战协定所涉及的区域,不可显著扩张。”③ 这可以说是一个“有松有紧”的方案。所谓“松”,是指该案打算在日本重点图谋的华北地区,在经济与资源方面对日做“相当的让步”;所谓“紧”,是指该案打算缩小各国在华北和上海的武装规模,达到限制日本在华驻军规模的目的。该方案的精神与蒋介石在同陶德曼会谈时关于“必须恢复到事变前的状态”的主张一致,在列强在华驻军问题上的态度,充分解释了蒋介石当时为何拒绝日方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该案没有提及蒙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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