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陈云在新时期党的纪检机关重建中的贡献

作 者:

作者简介:
操申斌,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博士生,安徽教育学院学报编辑。(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对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陈云在新时期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的重建、理顺党的纪检机关领导体制、加强党的纪检干部培养以及全面履行党的纪检机关的职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天,我们回顾陈云在新时期党的纪检机关重建中所做的贡献,对于今后进一步提高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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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云是我们党内最早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的中央领导人之一。早在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上,陈云就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同时被选为中央党务委员会委员(相当于中央纪委委员),从此开始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解放后,陈云主要致力于全国经济工作的领导,但他仍然关心党的纪律工作。1951年4月,他出席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并作报告。但到“文革”时期,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党的纪检机构被取消,许多纪检干部遭迫害,纪检工作受到全面破坏。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陈云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挑重担,为新时期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的重建、理顺党的纪检机关领导体制、加强党的纪检干部培养以及全面履行党的纪检机关的职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陈云与新时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与重建

      “文革”结束后,我国各条战线工作千头万绪,百废待兴。在此紧要关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陈云的正确领导下,逐步得以恢复重建。

      第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建。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全会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开辟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为了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等11人为副书记,并选举了85名常务委员和委员;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 (P13)次年1月4日至22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陈云亲自主持开幕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他明确指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把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的基本任务认真地担负起来,也就是在这个伟大事业中尽了自己应尽的一份力量。”[2] (P240-243)会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讨论并拟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案)》,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告》。这次会议的胜利召开,不仅从组织机构上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从思想上为纪委工作的开展明确了方向,指明了任务,开创了新时期纪检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中央一级和各级国家机关纪检组织的恢复与重建。1979年3月17日,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成立纪律检查机构问题分三种情况做了具体规定:人数较多、有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可以在党组、党委领导下,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数较少,没有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可以在机关党委内设专人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大多数的部、委、局可以在党组、党委领导下,成立纪律检查组。通知同时明确,党中央各部、委、局,暂不设立纪律检查机构;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如何成立纪律检查机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确定,或商同有关部门确定。到1980年1月,国务院机关各部门,已建立或正在筹建纪律检查机构的有53个单位,约占应建总数的75%,尚未建立纪检机构的单位中,有不少是新成立的部门。同年1月,经中央批准,又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检查委员会,10月,改称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甘渭汉任书记,负责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3] (P220-225)1981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央纪委、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设立对外经济纪委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的报告。报告明确了对外经济纪委的工作范围及五项工作任务。

      第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建。1979年3月9日,中央纪委与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明确规定: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地委成立纪律检查组,由地委提名,报省委批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4月25日,中央纪委与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明确规定:省一级纪委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案件审理、来信来访及办公室(包括纪律教育);鉴于普遍反映,现纪检机关已远远超过老监委时期的工作任务,各级纪委(纪检组)的编制,起码不低于过去监委的编制数;同时要求省、市、自治区、地、州、县委纪委、纪检组(或筹备组),要在今年5月底前普遍正式建立起来。[4] (P234-235)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截止1982年党的十二大召开前,全国90%左右的县团级以上党委建立了纪检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除新成立的机构外,其余都基本上设立了纪检组织。[4] (P238)这样,中央、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纪检机关基本建立起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纪检机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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