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金铮,河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保定 071002)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高利贷习俗的生命力非常顽强,能够超越不同社会形态而存在。它是长期相沿、为广大民众反复使用的高利贷习惯,本文特指私人、店铺借贷中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利率习俗。从20世纪上半期华北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资料来看,此习俗花样繁多,大致可划分为加大利、先扣利、多算日期、粮钱互折、粮食与粮食及其他实物的互折等六类,由此可见高利贷习俗类型与模式的共性和表现形式的差异性。其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主要是因为除了高利贷,农民没有其他更多的融资办法,而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剂生活中所遇到的资金或实物的不足。如果不考虑这一社会经济基础,只用政治干预的办法予以取缔,则会导致民间社会秩序的紊乱。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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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不可或缺的融资行为。民俗起源于生活,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一样,借贷活动也折射着浓厚的民俗气息。所谓高利贷习俗,笼统说来,就是长期相沿、为广大民众反复使用的高利贷习惯。民俗学家乌丙安依照同类题材和内容的密切相关性,将民俗分为12个系统、48个系列,(注:乌丙安:《民俗学原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但我们从中看不出借贷或金融习俗的归属,究竟划为何类,尚须研究。就其运作的具体过程而言,高利贷包括借贷关系的主体即借贷当事双方、借贷的信用方式、借贷期限、借贷利率、借贷的偿还等环节,由此构成高利贷习俗的链条。这种借贷之所以成为高利贷,最能体现本质的内容是其高昂的利率,所以本文阐述的核心是高利贷利率问题。

      何谓高利贷?迄今为止,这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关键是很难做出一个科学的量的规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的定义为“可以把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叫做高利贷资本”。(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5、671页。)这一定义显然过泛,与西欧中世纪的高利贷概念没什么区别,即只要是有偿借贷,不管量的大小,都属高利贷。不过,从马克思的具体论述来看,高利贷资本的本质特征是重利剥削,它不仅占据了债务人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还占有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其精疲力竭,每况愈下。

      20世纪80年代末,有的中国学者仍然只是依据马克思的定义,而不是具体论述,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传统借贷都属于高利贷。(注:刘秋根:《试论宋代官营高利贷资本》,载《河北学刊》1989年第2期。)这一对传统借贷形式不加任何区分的观点,当然更有泛化高利贷之嫌。按此界定,民间私人借贷、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钱会借贷等传统借贷形式都可以归属高利贷范畴,实际上不同类型的借贷,运作方式及其性质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具体问题而有所区别。例如,典当业是一种以动产抵押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高利贷行业,但近年有的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将典当业划为高利贷非常片面。(注:马俊亚:《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载《中国农史》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完全否认典当业的高利贷现象也不客观,但由于经营成本较高,确非以往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总体说来利大于弊;至于钱会,完全是一种多人集资和借贷的互助组织,根本不能算高利贷;而私人借贷和店铺借贷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亲友之间的无息借贷和低利借贷不能说是高利贷,民间所谓高利贷是超出社会广泛认可的利率。

      前几年,笔者在博士论文中,鉴于高利贷利率的概念难以界定的情况,“姑且参考国民政府的提法,以超过年利20%或月利1.67%就算高利贷,这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注: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现在看来有取巧之嫌。其实,不仅南京国民政府对此有过规定,革命时期的中共政权也颁布和执行过有关规定,如抗战时期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0%或15%。同样是权力规定,为什么仅以国民政府的规定为标准?显然并未表明充分的理由。无论如何,两个政权的规定都大大低于社会认可的利率,而是否高出这一规定就算是高利贷,则不能轻下断语,因为政府规定与社会经济基础的距离经常很大。

      基于以上理由,本文所述高利贷习俗,并非泛指所有传统的民间借贷,也不是社会认可的借贷利率,譬如旧中国物价平稳时期,通常借钱月利为3分,粮食借贷年利率为7分,而是特指私人、店铺借贷中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此属社会陋俗。我认为,这或许是一个能够反映民间真实生活世界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民间借贷有泛化高利贷的倾向,而今却又有淡化乃至否定高利贷的论调。此一判断也属极端,均不足取。

      在近代乡村,尽管民初以降有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现代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但传统高利贷仍是十分重要的融资现象,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有着相当的历史价值。而从另一角度而言,由于以往民俗学界对此探讨尚属空缺,所以又有重要的民俗学价值。近些年来,笔者主要研究20世纪上半期华北和长江中下游乡村的信贷问题,兹即以这些地区的调查资料为中心,对高利贷习俗作简要讨论。

      二

      与“现在的”民俗不同,“历史的”民俗资料很少记载民俗生活的全部动态过程,它保留的主要是民俗事象、民俗文化和民俗符号,民俗主体基本被悬置起来。(注: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53页。)高利贷习俗也是如此,资料文本极少记录借贷双方讨价还价的具体细节,而是主要表现或抽象为借贷习俗的类型。在此限制下,要复原民俗生活的整体是不可能的。一如法国历史学家勒华拉杜里的名著《蒙塔尤》,所用宗教裁判所审判资料可谓丰富至极,但他仍然表示“在民俗这个领域里,‘复原’只是一种幻想。”(注:[法]勒华拉杜里:《蒙塔尤》,许明龙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94页。)所以,本文所介绍的主要是高利贷习俗的事象、模式,通常为民间俗称的种种名目。此习俗花样繁多,不胜枚举。据统计,江西乡村的高利贷习俗有23种名目。(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等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由于同名不同义、同义不同名者较多,要想准确地分类是很难的。这里仅就借贷方式及其利率的不同特点,粗略划分为以下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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